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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兵职改发〔2008〕10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兵职改发〔2008〕10号

各师、院校职改领导小组,兵团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兵团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含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现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论.文.客.服.QQ,80018565,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申报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热爱边疆。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会计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国家级会计师、经济师(财税)、审计师资格证书,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兵师机关的会计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通过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省级会计师、经济师(财税)、审计师资格证书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兵师机关的会计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2.“文革”期间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大学普通班毕业,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兵师机关的会计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3.在师直属企事业单位(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前后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4.在团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前后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二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报高级会计师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其它条件同正常评审标准。

1.获得省部(兵团)级三等以上或地师级一等以上本专业项目奖(前三名)。

2.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过省部(兵团)级重点科研课题、项目的研究、推广,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应用价值,并已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3.任单位财务部门领导期间,本单位获省、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单位”称号。

4.本人获省、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称号。

第七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取得兵团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或《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学识水平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

2.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掌握国家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3.有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会计学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与方法,了解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财务工作中的关键问题。

4.具有指导下级会计人员学习、开展业务工作和考核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业绩与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本行业或本部门撰写3篇以上财务分析报告,结论被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2.主持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3项以上,明显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3.主持(或主要参加)2项以上地师级重要财会问题的调研工作,形成的调研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

4.主持(或主要参加)1项以上省部(兵团)级财务会计政策或法规、计划、条例、制度、办法的制定工作。

5.主持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财会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部(兵团)级以上表彰奖励。

6.主持审验过行政事业单位或大中型企业的全面财务工作,并做出分析与评价,其成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7.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兵团)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或地师级科研成果奖2项以上。

8.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省部(兵团)级重点项目,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9.负责拟定在一个地区或一个系统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或参与制定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

第十二条  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公开出版的会计或财税经济专著或译著;

2.作为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会计或财税专业教材(10万字以上,本人编写的章节在1万字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省部(兵团)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学识水平、业绩与能力、著作论文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的人员,须经答辩合格,方能推荐到评审委员会评审,且学历和任职年限只能破一项,不能“双破”。

第十五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奖励计算论.文.客.服.QQ,80018565;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多次刊载,只计算一次,不得累计。

第十六条  凡在考试中违纪违规者,按《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3号令)处理。

第十七条  凡在5年内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考试与评审。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有关问题说明

1.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按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截止申报当年的年底。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现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会计人员,考评取得的资格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3.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会计人员,考评取得的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职改办负责解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会计(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兵职改发[1994]7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暂行办法》(兵职改发[199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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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论文发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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