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兵人发〔2012〕100号
各师、院(校)人事局(处)、审计局(处),兵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兵团人事局 兵团审计局
2012年9月7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级审计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五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兵团人事局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
(四)取得中级资格并受聘五年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近三年年度连续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参加评审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审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掌握国内外审计理论研究和最新发展动态,有较高的审计政策水平。
(二)具备指导审计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七条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二)主持实施兵团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师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
(三)担任审计署或师级以上党政机关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组长或主审1次以上;担任上级审计机关或团场党政机关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组长或主审2次以上。
(四)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兵团级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1项以上(排名在前三位)。
(五)具有讲授审计专业课程的经历。
第八条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审计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1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参与审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2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承担计算机审计项目,有1项在审计署年度AO应用实例评选活动中获优秀奖或应用奖;有1项计算机审计方法入选审计署优秀计算机审计方法。团场及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连续3年为优秀等次。
(二)在承担的审计(审计调查)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有1项被审计署采用,或被兵、师机关及其有关部门采用,或被上一级审计机关采用;或有2项得到被审计单位采纳,取得显著成效。
(三)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在承担的审计项目中发现1项大案要案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立案,并查处。
(四)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兵团、师或团场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有材料表明已被行业或单位正式采用。
(五)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师或团场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六)负责起草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审计调查)项目审计综合报告(审计调查报告);起草向兵团(师、团场)党政机关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审计专题报告;起草向兵团(师)党政机关和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报告;起草向兵团(师、团场)党政机关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工作报告。
(七)内部审计人员在担任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基建审计项目审计组长或主审时,核减工程款在10%以上;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被单位决策层主要领导批示或肯定。
第九条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著作、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审计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1万字以上)。
(二)论文2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符合条件的论文包括:
1.在国内、国际公开发行的有统一刊号(CN或ISSN)的期刊论.文.客.服.QQ,80018565、报纸上发表的审计专业论文。
2.在有内部刊号的期刊、报纸上发表的审计专业论文。
3.在兵团级以上论文评选中获奖的审计专业论文。
(三)论文1篇,审计科研课题1项(由本人撰写)。
第十条 评审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通过答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条件中“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是指:团场以上财政收支审计、团场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师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兵团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兵团级以上党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它经济单位审计。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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