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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兵职改发〔2008〕9号


第十条  副研究馆员

一、实践、运用能力条件

1.从事档案业务、理论咨询工作,能在理论、技术上对重大业务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方案。

2.承担或主持重大业务项目、专题的研究。

3.从事编审档案史料工作,提供较高水平的编研成果。

4.从事档案学理论研究,承担大专以上教材的编审工作。

5.能主持或组织较大的学术讨论会。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理论水平,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理论知识,对档案学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本系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2.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培养和指导档案业务人员进行档案学理论和技术的研究,解决研究中的疑难问题。

三、科研工作条件

在省部(兵团)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在全国档案专业学术讨论会上宣读2篇以上学术论文并收入论文集;或获得1项档案专业地师级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完成1项自治区、兵团下达的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第十一条 馆员

一、实践、运用能力条件

1.独立进行档案理论与业务的研究,并提供研究成果;

2.独立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和利用工作;

3.独立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4.编写档案专业教材,承担授课或指导实习任务;

5.拟定档案业务工作的方案。

6.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能适应业务工作的新要求。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规。

3.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科研工作条件

在地师级专业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或在省部(兵团)级专业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

第十二条 助理馆员

一、学识水平、工作业绩

1.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3.具备参与研究档案理论或业务的文化和专业知识,能适应业务工作的新要求。

4.担任管理员期间,能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任务,符合质量要求。

5.担任管理员期间,在地(州)级以上刊物、学术讨论会上发表过1篇以上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二、实践、运用能力

1.参与档案理论或业务的研究。

2.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和利用工作。

3.能参与档案编研工作。

4.参与业务指导工作,能解决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5.参与教学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管理员

一、学识水平、工作业绩

1.初步掌握文书学、档案管理学、科技档案管理学、档案保护技术学等基础知识。

2.对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任务,并符合质量要求。

二、实践、运用能力

1.从事档案专业的具体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2.能起草一般性业务文件。

第四章  破格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研究馆员

除具备正常评审人员所必须的实践、运用能力、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外,科研工作符合下列条件:

1.在省部(兵团)级专业期刊上发表6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全国档案专业学术讨论会上宣读3篇以上学术论文并收入论文集;

2.获省部(兵团)级二等以上奖励1项;或完成2项国家下达的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或被评为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二次。

第十五条  副研究馆员

除具备正常评审人员所必须的实践、运用能力、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外,科研工作符合下列条件:

1.在省部(兵团)级专业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全国档案专业学术讨论会上宣读2篇以上学术论文并收入论文集;

2.获省部(兵团)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或完成1项国家下达的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或被评为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单位的专业理论技术方面的主要贡献者;或被评为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

第十六条  馆员

除具备正常评审人员所必须的实践、运用能力、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外,科研工作符合下列条件:

1.在地师级专业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省部(兵团)级专业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

2.获地师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或完成1项自治区、兵团下达的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或被评为自治区、兵团档案系统先进单位的专业理论技术方面的主要贡献者;或被评为自治区、兵团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八条  不符合第五条学历、任职年限规定者须破格申报,且学历和任职年限只能破一项,不能“双破”。

申报研究馆员及破格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经答辩合格,方能推荐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九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以最高奖励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多次刊载,只计算一次,不得累计。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职改办负责解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兵职改发[199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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