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运用能力条件
1.从事档案业务、理论咨询工作,能在理论、技术上对重大业务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方案。
2.承担或主持重大业务项目、专题的研究。
3.从事编审档案史料工作,提供较高水平的编研成果。
4.从事档案学理论研究,承担大专以上教材的编审工作。
5.能主持或组织较大的学术讨论会。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理论水平,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理论知识,对档案学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本系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2.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培养和指导档案业务人员进行档案学理论和技术的研究,解决研究中的疑难问题。
三、科研工作条件
在省部(兵团)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在全国档案专业学术讨论会上宣读2篇以上学术论文并收入论文集;或获得1项档案专业地师级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完成1项自治区、兵团下达的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第十一条 馆员
一、实践、运用能力条件
1.独立进行档案理论与业务的研究,并提供研究成果;
2.独立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和利用工作;
3.独立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4.编写档案专业教材,承担授课或指导实习任务;
5.拟定档案业务工作的方案。
6.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能适应业务工作的新要求。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规。
3.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科研工作条件
在地师级专业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或在省部(兵团)级专业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
第十二条 助理馆员
一、学识水平、工作业绩
1.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3.具备参与研究档案理论或业务的文化和专业知识,能适应业务工作的新要求。
4.担任管理员期间,能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任务,符合质量要求。
5.担任管理员期间,在地(州)级以上刊物、学术讨论会上发表过1篇以上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二、实践、运用能力
1.参与档案理论或业务的研究。
2.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和利用工作。
3.能参与档案编研工作。
4.参与业务指导工作,能解决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5.参与教学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管理员
一、学识水平、工作业绩
1.初步掌握文书学、档案管理学、科技档案管理学、档案保护技术学等基础知识。
2.对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任务,并符合质量要求。
二、实践、运用能力
1.从事档案专业的具体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2.能起草一般性业务文件。
第四章 破格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研究馆员
除具备正常评审人员所必须的实践、运用能力、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外,科研工作符合下列条件:
1.在省部(兵团)级专业期刊上发表6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全国档案专业学术讨论会上宣读3篇以上学术论文并收入论文集;
2.获省部(兵团)级二等以上奖励1项;或完成2项国家下达的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或被评为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二次。
第十五条 副研究馆员
除具备正常评审人员所必须的实践、运用能力、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外,科研工作符合下列条件:
1.在省部(兵团)级专业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全国档案专业学术讨论会上宣读2篇以上学术论文并收入论文集;
2.获省部(兵团)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或完成1项国家下达的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或被评为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单位的专业理论技术方面的主要贡献者;或被评为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
第十六条 馆员
除具备正常评审人员所必须的实践、运用能力、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外,科研工作符合下列条件:
1.在地师级专业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省部(兵团)级专业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
2.获地师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或完成1项自治区、兵团下达的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或被评为自治区、兵团档案系统先进单位的专业理论技术方面的主要贡献者;或被评为自治区、兵团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八条 不符合第五条学历、任职年限规定者须破格申报,且学历和任职年限只能破一项,不能“双破”。
申报研究馆员及破格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经答辩合格,方能推荐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九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以最高奖励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多次刊载,只计算一次,不得累计。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职改办负责解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兵职改发[199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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