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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美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6号


第十三条  学术和专业成果要求

(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三级美术师

(1)美术创作专业,申报三级美术师资格,任现职期间作品入选全省性以上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①独立完成县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县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

②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市(厅)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③作为主要成员正式出版专业著作、译著、编著1部以上。

(2)美术理论研究和美术评论专业,申报三级美术师资格论.文.客.服.QQ80018565,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①独立完成县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县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

②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市(厅)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③作为主要成员正式出版专业著作、译著、编著1部以上。

2.馆员

(1)申报馆员资格,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①独立完成县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县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

②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市(厅)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③作为主要成员正式出版专业著作、译著、编著1部以上。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二级美术师

(1)美术创作专业,申报二级美术师资格,任现职期间作品入选全省性以上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以上;或作品入选全省性以上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其中获得奖项1次以上(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三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以上美术创作工程项目1次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①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1项以上。

②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③在国家重点美术馆举办个展或联展1次以上。

④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⑤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含合著)1部以上。

(2)美术理论研究和美术评论专业,申报二级美术师资格,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①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1项以上。

②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③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④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含合著)1部以上。

2.副研究馆员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1项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4)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含合著)1部以上。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一级美术师

(1)美术创作专业,申报一级美术师资格,任现职期间作品入选全国性展览(含专题展览)2次以上;或作品入选全省性以上展览(含专题展览)5次以上,其中获得奖项2次以上(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1次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①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1项以上。

②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

③在国家重点美术馆举办个展1次以上。

④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⑤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2)美术理论研究和美术评论专业,申报一级美术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①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1项以上。

②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

③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④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2.研究馆员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1项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4)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量化考核的辅助评价手段,申报对象量化考核分数达到一定标准的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具体量化考核评价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申报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提供的论文、论著将提交同行专家进行鉴定,送审论文、论著必须是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所述内容应与申报专业一致。论文送审结果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和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对象所提交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结合鉴定和量化考核得分情况,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好中选优,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所获得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科研项目奖项: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等。

(二)业务项目奖项:指国家文化部门设立的展览、典藏、学术研究、公共教育奖项以及各级专题调研或研究课题所得奖项等。

(三)国家重点美术馆:由文化部组织评定并授牌“国家重点美术馆”的公益性美术馆。

(四)全国性展览:指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等国家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团体主办的全国性展览,如“全国优秀美术作品展览”“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等。全省性美术展览:指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联、浙江省美协、浙江省书协等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团体主办的全省性展览,如“浙江省美术作品展览”“‘沙孟海奖’全浙书法大展”等。

(五)国家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指中宣部、文化部等国家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实施的全国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如“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中华文明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等。省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指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化厅等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全省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如“浙江省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等。

(六)评价条件中的主要成员、主要贡献者:指个人排名前3位的成员。

(七)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 “ISSN”或“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八)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术成果和业务工作,如果没有特别指出,均指独著、独立创作、第一作者和第一完成人。

(九)条件中所规定的科研项目、业务项目、美术创作工程项目,均指项目已结项。

(十)条件中所规定的业务项目(课题)须提供项目计划、项目完成总结、项目完成后单位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

(十一)专业论文包括美术专业相关的调查报告。

(十二)本专业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公布的当期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十三)市(厅)级:指设区市和正厅级单位。

(十四)本评价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论.文.客.服.QQ80018565;“年”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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