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医疗机构: 现将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做好相关产品的处理与替换工作,保证临床用药稳定。 附件1: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 附件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
石景山区卫生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