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对医疗机构创建国家卫生区卫生监督内容
1.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是否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是否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是否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是否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是否<2%。
2.对餐饮、生活饮用水、游泳场馆、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和学校、托幼机构是否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3.医疗机构是否依法执业,机构内部日常监管资料是否齐全,产生的医疗废物是否做到集中处置。
4.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和非法医疗广告行为,建立长效联合执法机制,使我区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和非法医疗广告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石景山区卫生监督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