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校验材料。至今仍有部分医疗机构未向我局提交2012年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材料,现通知如下:
一、昌平区所有未按时校验的医疗机构自收到本通知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提交以下材料到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具体机构名单见附件1)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2);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医疗卫生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医疗卫生活动开展情况;医药卫生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及整改落实情况;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五)关于未按期校验的原因说明。
复印件均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材料均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纸质档案袋装订成册(内附相关材料目录,并注明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填写要求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的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二、工作要求
(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知并责令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补办校验手续;
(二)2012年6月17日还未按期校验的民营医疗机构,昌平区卫生局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2012年6月17日还未按期校验的公立医疗机构,年终绩效考核将被酌情扣分。
联系方式:卫生局医政科69746214
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60718024
附件一:未按期校验机构名单(附件1).xls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