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医 [2012] 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做好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工作,卫生部下发了《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专科医院设置审批中,如医疗机构类别超出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规定的专科医院类别的,需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其余医院设置审批权限按照《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08〕308号)要求执行;眼科、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执业验收标准参照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规定的专科医院基本标准执行。
三、各类别专科医院不设置一级医院。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