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便函 [2012] 5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制定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辖区内医院的功能、种类、数量和布局,同时,要高度重视医院评审,严格按照卫生部和浙江省医院评审标准开展各类医院评审工作,加强对医院的管理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通过评审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和医院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各市卫生局在即将开展的二级乙等综合医院评审工作时,要结合卫生部医院评审标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
二、各级各类医院特别是已完成第三轮医院等级评审并定级的医院在医院日常管理和医疗服务中要继续按照卫生部和浙江省医院评审标准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特别是认真研究并掌握卫生部标准的各项指标,做好迎接卫生部对我省三级医院的复核工作。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