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医 [2012] 1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以规范医疗行为和提高诊疗水平为重点,不断健全监管体系,加强日常监管,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尤其是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将基层医疗机构纳入质控管理范围,并充分依托各专业质控中心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规范诊疗行为的培训,确保医疗安全,切实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维护基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2年7月5日,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规章制度落实、医疗服务行为等方面的全面检查,重点是执业行为和医疗安全,要通过自查、互查和抽查等方式,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请各市、义乌市卫生局于2012年7月1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 付铁红
联系电话:0571-87709041
邮箱:50147221@qq。com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