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人〔2012〕139号
有关市卫生局、厅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6〕20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08年度、2010年度入选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
对照《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每位培养对象需形成一份2012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培养对象在本年度取得的工作业绩和成果,以及培养经费使用等情况。
三、考核组织
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年度考核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单位已变动的,由现单位负责组织考核)。培养对象工作报告需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3年1月底前以纸质1份和电子稿形式报送省卫生厅人事处。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完成。联系人:省卫生厅人事处孙政、沈杰,联系电话:0571-87709029,电子邮箱:sj9114@163。com。
附件:2008年度、2010年度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名单
浙江省卫生厅人事处
20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