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3] 112号
各市卫生局:
卫生部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4月10日施行,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办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3〕18号),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做好《办法》宣贯工作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请各地尽快组织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办法》修订的主要精神和具体内容。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工作,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结合实际,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建设
各地要根据《办法》提出的要求,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鉴定办事机构的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确保各市职业病诊断项目齐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除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提供方便,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管理,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质量
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面提升职业病诊断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确保职业病鉴定的公正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不得设在职业病诊断机构内。
各市要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严格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医师的准入、管理和考核。要关心、支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鉴定专家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充分调动和保护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医师、鉴定专家的积极性。
四、加强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配备力量、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的检查频次,开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规章制度建立、职责落实和职业病报告等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指导,做好新旧规定的衔接工作
近期我厅正在组织对我省原有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相关规定进行修订。请各市卫生局及时通知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自2013年4月10日起,全省统一启用《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鉴定书》等文书(卫办监督发〔2013〕18号文件的附件)。我省原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定中与《办法》不一致的,按《办法》规定执行,与《办法》规定没有冲突的,可暂时继续使用。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