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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医疗广告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浙江卫生网 更新:2013-6-21 中国卫生人才网
浙江人才网: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有关做好2013年医疗广告集中整治工作的公告:浙卫办医 [2013] 10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机构: 为净化医疗广告市场,规范医疗广告发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卫生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医疗药品广告监管的通知》(卫医管发〔2013〕6号)、《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33号)和《省工商局 省卫生厅 省药监局关于开展全省医疗、

浙卫办医 [2013] 1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机构:
   为净化医疗广告市场,规范医疗广告发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卫生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医疗药品广告监管的通知》(卫医管发〔2013〕6号)、《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33号)和《省工商局 省卫生厅 省药监局关于开展全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浙工商广〔2013〕3号)要求,决定2013年3月至11月,在全省开展医疗广告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查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严格按照程序认真审查医疗广告申请材料。各市及义乌市卫生局要确保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范、准确,完善网上公示流程,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卫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及时抄送工商部门。
   二、提高监管实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医疗广告监管职责,将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实效。对涉及发布违法虚假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切实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160号)要求,严格执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加强信息上报
   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各市、义乌市卫生局要按月收集汇总辖区内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查处信息,填写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整治情况统计表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信息表(见附件1、2),于每月10日前将两张表格上报至省卫生厅医政处,首次上报时间为6月20日。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市、义乌市卫生局需将辖区内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和统计汇总表,于2013年11月29日前上报至省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   郭霞  87709097
  省中医药管理局   何琦环87709079
  省卫生监督所  朱强  87838245
   附件:1.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信息表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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