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便函 [2013] 1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浙大医学院:
根据《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20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工作的通知》(国医考发〔2013〕3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工作,提高信息修改效率和准确性,现通知如下。
一、修改内容
医师资格信息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毕业学校、专业、身份证号和证书编码可以修改,其他信息不得修改。修改后的医师资格信息中的身份信息应当与身份证上的身份信息一致。《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系统》中医师资格信息与《医师资格证书》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申请医师资格信息修改。考试合格后医师因获得新学历所致的毕业学校和专业变化不予修改。
二、修改原因
修改原因分为录入错误和个人信息发生变化两类。属录入错误的原因申请修改的情况须由报考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录入错误的证明材料。属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由变更信息的管理机关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修改流程
申请人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见附件),并提交需要修改的资格证书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考试所在考点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按照考生类别分别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修改。
四、提交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正反两面)二份;
(三)原《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四)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二张;
(五)根据修改原因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录入错误:
(1)提供考试所在考点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录入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所需修改项目的证件复印件二份(如身份证等,需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对无误,并由审核人签名、加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2.医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
(1)修改医师资格信息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的,必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并且材料内容能够证明前后信息为同一人,户籍证明材料如有手写内容,必须在手写处或修改处加盖相关部门印章。
(2)修改学历、毕业学校、专业的,需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二份(需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对无误,并由审核人签名、加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五、工作要求
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息修改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及时办理,严格审核,确保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工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修改申请后,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各考试报名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在浙大医学院考点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修改医师资格信息,向浙大医学院考点提出修改申请。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
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