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3] 14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 “卫生人才资源双下沉”工作要求,科学规划优质人力资源下沉基层,加大基层卫生人才配备力度,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1〕1207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卫发〔2013〕2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定向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向培养专业
根据各地需求实际,2013年本科层次定向培养专业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和护理学等5个专业;专科层次定向培养专业为临床医学和护理2个专业。
二、定向培养岗位方向
(一)面向农村社区岗位培养(指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包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二)面向欠发达地区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培养计划见《2013年欠发达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计划表》(附件1)。
三、定向培养承办院校
专科层次承办院校: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湖州师范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大学和丽水学院承担临床医学专业培养任务;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丽水学院和浙江海洋学院承担护理专业培养任务。
本科层次承办院校: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承担临床医学专业培养任务;杭州师范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承担预防医学专业培养任务;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承担口腔医学专业培养任务;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承担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培养任务;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承担护理学专业培养任务。
四、定向培养招生计划
2013年招生计划由各地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经当地政府批准,并结合院校培养规模实际,确定全省定向培养计划总计1656名,其中临床医学专业本科483名,口腔医学专业本科15名,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138名,护理学专业本科133名,预防医学专业本科100名,临床医学专业专科589名,护理专业专科198名。
各专业定向培养招生计划与各承办院校承担培养数情况见附件2-8。
五、招录与招聘
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专科、中医学、口腔医学及预防医学定向培养原则上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部分县(市、区)的部分专业不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详见各附件备注)。
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政策的县(市、区)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要求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县(市、区)卫生、人力社保部门应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发布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二)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卫生局。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商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四)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五)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需将各地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相应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不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政策的县(市、区)按如下要求执行招录程序:
1.符合条件考生按201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
3.招生院校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按本校录取规则拟定考生录取专业,并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卫生局。
4.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名单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5.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投档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六、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经学校录取并签订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本科、中医学、口腔医学及预防医学等专业的定向培养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不少于4.6万元/5年/人标准给予补助,由委托培养用人地政府承担。
护理专业的定向培养学员补助政策由各地制定。
七、就业与待遇
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的,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要求执行。部分未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的,定向培养政策按各地制定的政策执行。
对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及预防医学等专业人员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各级政府给予学费补助的人员,原规定的服务期限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八、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发改、卫生、教育、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和承办院校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定向培养工作。发改部门要统筹规划定向培养工作。卫生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择优选拔定向培养生,及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落实定向就业岗位。教育部门和承办院校要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和招生录取工作,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招生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招录(招聘)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定向培养生的培养经费,保障定向培养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 2013年欠发达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计划表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