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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献血条例》解读-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

来源:北仑卫生网 更新:2013-6-21 中国卫生人才网
北仑卫生人才考试网:《宁波市献血条例》解读-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备受关注的《宁波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2年 10月26日在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审议批准,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共六章,包括总则、宣传与动员、采血与供血、用血、奖励与处罚和附则,共计35条。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稳

备受关注的《宁波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2年 10月26日在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审议批准,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共六章,包括总则、宣传与动员、采血与供血、用血、奖励与处罚和附则,共计35条。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更好地推进血源组织招募的开展,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和公民身体健康,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

一、《新条例》修订背景

1996年前,我市医疗用血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临床用血来源基本靠卖血者为主,献血秩序十分混乱,血液安全问题日趋严重,社会对加强血液管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当时全国和省里都没有公民献血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市无偿献血比例也不到临床用血量的3%。为此,在1996年,国家《献血法》尚未出台前,我市制定了浙江省第一部、在全国同类城市也是较早的关于献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即《宁波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确定在我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并确定在全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为使我市的条例与国家《献血法》相衔接,《宁波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于1999年5月28日经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改为《宁波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地推动了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我市献血事业跨越了从有偿献血、义务献血、计划无偿献血到自愿无偿献血的转变,特别是从1997年起全面开展无偿献血工作以来,献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2001年我市率先在全省实现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的目标,2004年又在全省率先实现机采血小板全部来自无偿捐献。自开展无偿献血工作以来,全市参加无偿献血人次达81.5万,累计无偿献血量231吨,医疗临床用血223吨;无偿捐献机采血小板33716人次;献血1000毫升以上的无偿献血者达30073人;各级医疗机构共开展自体输血23559例,节约用血13.9吨,2012年自体输血率在15%以上,为输血安全及节约血源打下了良好基础,目前我市自体输血工作已走在全省的前列。

自宁波献血工作立法以来,我市已连续四次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市”荣誉称号,连续五次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无偿献血先进市”荣誉称号。全市十一个县(市)、区均获得了“浙江省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称号。全市1140人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金奖,451人获得银奖,1148人获得铜奖,无偿献血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原条例》为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作用,条例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条例施行10多年来,国家和省关于献血工作方面的法规、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随着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原条例》的有关内容,已经不适应献血工作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献血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从我市献血工作实际出发,修订《原条例》成为我市献血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与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发展对应的《原条例》面临的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包括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献血者年龄的规定方面与2012年7月新出台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不一致,存在滞后的情况;

   (二)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激励机制不健全;

   (三)对节约血液资源,确保临床输血安全,保障医疗机构顺利开展自体输血工作没有规定;

   (四) 在建立无偿献血宣传工作长效机制方面没有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性宣传未能与《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中要求相一致;

(五)无偿献血作为精神文明工作的重要内容,缺少相应的考核机制;

   (六)对建立健全血液信息化管理,为献血者提供便利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等。

二、《新条例》修订目的

   (一)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无偿献血工作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和问题已日渐凸显,当前,我市医疗基础设施和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医疗技术不断提高,我市医疗机构用血量连续8年以10%左右的速度递增,按每位献血者每次捐献200毫升计算,每天需要315人捐献才能保障临床救治用血需要。在面对广大群众思维的多元化,面对人口的老龄化,面对独生子女群体在献血适龄人群中比重的不断增加,尤其在面对SARS、甲型H1N1流感和雨雪冰冻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已多次出现血液供应紧张乃至迫近血荒等窘境。据我们统计,当前我市人口献血率仅为0.9%,远远低于世界高收入国家的4.54%和中等收入国家的1.01%。同时,从潜在医疗用血需求看,与相关城市相比,目前我市人均用血量仅为2.1毫升,而上海、北京、杭州为5-6毫升,台湾地区人均用血量为14毫升,美国、西欧国家则为20余毫升,因此,可以预计我市血液需大于供的矛盾将会继续扩大,血液供应压力依然存在。所以,通过修订献血条例,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管理,促进全市献血事业的发展,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二)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输血是现代医疗的重要手段,它在临床医学领域有着拯救生命、治疗疾病的重要作用。但是,血液作为一种复杂的维持生命的物质,在采集、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质量,避免污染,防止经血液传播疾病。虽然为保障输血安全,我国对血液的采集、检验、监控、运输等环节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根据现在的检测手段,血液“窗口期”的问题仍然难以避免。据统计,我市自2005年以来在献血者中经检测确诊艾滋病阳性者的例数逐年增加,至今已检测出63例;目前我市率先在全省开展全市范围的核酸检测,已检测到1例HIV窗口期献血者,多例乙肝变异病毒携带者。此外,因检测技术发展所限,省内已有部分采供血机构出现了因艾滋病“窗口期”漏检而导致输血患者感染的事件。因此,血液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十分严峻和现实的问题,而若血源组织得不到保障,更易影响血液安全。

   (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行无偿献血,不仅能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保证输血安全,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它还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是一种无私的奉献,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献血事业的发展程度,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根据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不仅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还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实行无偿献血,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具体表现。因此,献血法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也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

   (四)推动全市献血工作和血液管理工作持续发展。随着近年来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国家和省关于献血工作的法规、政策发生了许多变化,导致我市现行条例中的有些规定出现了与国家、省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同时,在献血工作实践中,也发现了诸如无偿献血活动缺少政府组织领导,献血优惠政策的范围囿于狭隘,献血者发生意外伤害缺乏必要保障,推进自体输血深入发展羁绊过多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献血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三、《新条例》修订过程

2010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教科文卫工委组成联合调研组,对我市执行献血条例情况进行调研;2010年10月,《原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调研项目。2011年4月赴昆明、南宁等地学习考察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2012年《原条例》修订正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项目后,市卫生局拟定了《宁波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书面、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与市卫生局一起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宁波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此草案经2012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宁波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对个别条款进行讨论修改,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了《宁波市献血条例(修订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献血条例》进行审议,并予以批准,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新条例》的主要亮点

   (一)献血年龄进一步放宽。现行条例根据国家《献血法》,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新条例》在献血年龄要求上,与国家2012年7月1日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的内容相吻合,使新条例中的规定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调整适龄献血者的年龄范围,对满足身体健康的部分献血者,实现继续奉献爱心的愿望提供便利条件,以体现社会的人文关切。

同时,《新条例》在鼓励率先献血的人群上进一步明确和扩大,由原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三类人群的基础上,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一方面是由于这部分人员综合素质较高,普遍具有较好的思想觉悟和文化素质,身体条件较好,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实行无偿献血的基本队伍。通过他们率先献血,对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动更多民众参加无偿献血起到模范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进一步壮大无偿献血力量,目前我市献血的主力主要依靠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校大学生,由于这两类人群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在一段时期内会造成血源组织困难,血液供应紧张,影响医疗临床安全用血,因此,修订条例将鼓励率先献血的人群扩展至七类,对于弥补献血主体人群的单一和不足起到重要作用。

(二)建立献血者关爱和激励机制。为调动广大市民献血的积极性,同时也为了让献血者真正感受到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关爱,《新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新增“本市为献血者提供献血保险。”的条款;一方面为献血者奉献爱心时给予必要的保障和关心,免除献血者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将鼓励献血者踊跃献血,激励全民无偿献血落到实处。为配合《新条例》的实施,我市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宁波市无偿献血关爱保险计划,保险保障内容包括对献血者的无偿献血全年保障、献血明星保障和无偿献血当日及次日保障三大类,献血者在规定期间内享受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新条例》还规定“血站和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献血者人文关爱。”无偿献血是救死扶伤,无私奉献的高尚之举,对单位、对社会来说,应该支持这项社会公益事业,广大献血者不计个人报酬,无私奉献自己的血液,社会给予献血者人文关怀,体现社会对献血者的尊重。

同时,《新条例》对献血者享受免费用血提供了更加优厚的政策,扩大了受益人群,延长了报销年限。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和《原条例》之规定:公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五年后等量免费,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而《新条例》第二十六条则规定,“公民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本人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自公民最近一次献血之日起十日内,配偶和直系亲属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十日后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新条例》对献血者免费用血的期限由原来5年延长至10年,免费用血享受人群由原来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扩大到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些政策的制定对长期引导激励公民参加献血起到积极作用。

另外,《新条例》对多次献血者,在宣传、动员和组织无偿献血成绩显著的,研究、推广临床用血新技术的,对献血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以及为献血工作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增强公民参与献血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浓厚的无偿献血氛围。

   (三)自体输血纳入医保。为了鼓励和推动我市医疗机构自体输血技术顺利开展,避免异体输血可能导致的传染性疾病发生,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节约宝贵的血液资源,解决了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未能报销的困扰,将扩大自体输血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将自体输血纳入医保不仅为医疗机构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创造了便利条件,有利于更持续地推动自体输血快速深入发展,缓解血液供应压力,确保临床输血安全,还为患者提供了最为有效、最安全、最经济的治疗方式。将自体输血纳入医保在我国城市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

   (四)完善无偿献血宣传机制。随着医疗机构规模的扩大和医疗床位数的大幅增加,医疗临床用血量也在逐年上升。近年来因为采供血不足,医疗临床用血紧张的状况时有发生。因此,加大对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的宣传力度,动员更多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是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关键所在。为进一步完善献血宣传机制,《新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一方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知识,切实履行政府对献血工作宣传的管理职能,并要求学校把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使学生学习了解献血相关知识逐渐成为一种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从小树立献血崇高理念,培育献血后备力量,建立起献血宣传长效机制,从而促进我市献血工作持续发展。同时,为有效依托公共场所的宣传栏和广告牌等宣传平台进行献血公益性宣传,在拓宽宣传阵地,扩大宣传覆盖面方面,《新条例》与《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中的要求基本一致,对广泛借助宣传载体,延伸宣传平台,增强宣传影响力,完善无偿献血宣传长效机制,满足评选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市的条件,起到重要作用。

   (五)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体系。无偿献血工作是反映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当前,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通过全民创建推动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标准中,将无偿献血作为文明城市创建中的一项指标列入其中,因此,在我市的《新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到精神文明建设体系,推动献血事业发展。”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体系,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各类精神文明活动,有利于增强公民热衷公益事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提高广大民众参加无偿献血的认同感和积极性,不断提高社会成员对参与献血事业的内在自觉性,从而形成一支固定的定期献血者队伍,成为宁波地区稳定的血源。

   (六)建立血液保障应急管理机制。近年来,一些重大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也涉及到血液供应方面,因此,如何发挥献血者应急队伍的快速应战作用和血液应急安全保障供应能力,至关重要,我市未雨绸缪在血液保障上推出新举措,《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公民应急献血,但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建立我市血液保障应急分级管理机制在于确保突发事件或血液不足时医疗机构急救用血需求。在发生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事件时,能够积极动员献血志愿者参加献血、政府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公民应急献血都是确保紧急情况下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行之有效的措施。

   (七)强化、明确相关部门的献血工作职责。无偿献血是一项公益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积极响应。《原条例》只是对献血宣传教育等活动要求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开展公益性宣传,但是随着我市血液管理工作和无偿献血工作的深入发展,除涉及到宣传部门的工作职责之外,财政、教育、公安、规划、城管等部门也对保障献血工作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在《新条例》第六条规定:“财政、教育、公安、规划、建设、文广新闻出版、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无偿献血工作除卫生部门外,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应为推动献血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保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将无偿献血工作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普及和推广无偿献血科普知识,强化无偿献血宣传;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部门应为无偿献血宣传点和流动采血点的设置提供支持和保障;教育部门应把献血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鼓励适龄学生踊跃加入到无偿献血志愿者宣传队伍;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自体输血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通过增加以上部门,可利用各部门的职能优势、信息优势、技术优势、政策优势,确保献血工作与各职能部门的重点工作相协调,降低血液管理工作和无偿献血工作的管理成本,形成各部门强大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推进献血工作可持续发展。

   (八)推进固定献血点(献血屋)建设。以固定献血点(献血屋)为主力,辅以献血车流动采血是目前无偿献血的良好模式,近年来,江苏、上海、南宁、昆明等兄弟省市都加大了献血屋建设力度。江苏省还出台了《江苏省献血屋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根据兄弟省市的充分论证和工作经验,一方面献血屋有着流动献血车不可替代的优势,地方宽敞、设备齐全、环境优雅、尤其在应对酷暑寒冬等特殊天气中,发挥出献血车难以比拟的作用,另一方面献血屋在地理位置选取时要求较高,它的建设重在科学布局和规划。由于我市献血屋建设未列入规划,因此在设置过程中,困难较多,而且多数献血屋设置位置欠佳,不能很好地发挥献血屋的作用,同时流动献血车又受到气候变化、流动性强等因素制约,难以满足献血者献血的要求,对有效进行采血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影响到献血事业的发展。因此《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血站根据采血需要,可以在其执业区域内设置固定采血点(献血屋)。固定采血点(献血屋)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征求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和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采血点的设置提供便利条件。”要求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血站在献血屋的开设和固定献血车停放中提供便利条件,通过法规的规定,使献血屋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规范。

   (九)建立血液信息查询制度。近年来受一些献血方面的负面报道,尤其是“一个老医生对献血的忠告”、“血浆浇花事件”和“郭美美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缺乏信任,损害了公益事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产生种种对社会公益事业质疑的呼声,影响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作为公益事业中的献血工作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国内一项关于“不献血的原因”调查显示,排在第一位的是“献血信息机制不透明”。在“解决血液告急情况的主要手段”调查中,呼声最高的一项也集中在“建立公开透明的献血信息机制”。为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破解这一难题,为献血公益事业树立威望,《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血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供公众查询,但对献血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建立血液信息公开制度,保护献血者的知情权,隐私权,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血液信息透明,在全国各类城市中我市还是首个。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我市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献血者血液信息工作,自2012年10月起,市中心血站每周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目前,通过《宁波献血网》不仅可以查询献血者的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而且献血者还能查询所献血液的去向。

   (十)建立血液管理信息网络系统。针对目前无偿献血后用血手续繁琐、操作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献血者的热情,为了给献血者及其相关受益人报销用血费用提供便利,破解献血易、报销难的困局,按照卫生部关于各地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其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要求,方便献血者及其相关受益人用血报销,提升人文关怀和优质服务,另一方面也是根据我市献血工作发展实际,围绕全市智慧健康保障体系战略建设目标,构建宁波市血液信息区域管理监控平台,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实现采供血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健全全市开放共享运行献血服务管理模式。同时将血液质量监控范围从献血者、采供血机构延伸至用血者,达到对血液及相关制品应用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在此基础上建立献血者及其家属免费用血即时结报系统,为其用血提供最大程度的方便。《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市建立血液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为献血和用血提供信息服务。”不仅为确保血液质量安全,方便血液管理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还为献血者及其家属实现免费用血工作提供了畅通之路,大幅提升我市血液管理水平,提高了工作效率。

   (十一)稳定血液保障中坚力量。固定无偿献血者队伍,应急献血志愿者队伍和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是我市献血工作中三支重要力量,近几年,我市各地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相继成立,并通过健全组织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培训和实践,志愿者组织实现了队伍的不断壮大,志愿者组织在促进献血工作持续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越发明显,在推动全市公益事业中彰显出奉献精神的价值取向被社会逐渐认同,志愿服务工作已成为我市文明城市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志愿者成为文明城市的新名片。为此,《新条例》第十三条中规定:“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献血志愿者组织,在血库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组织志愿者献血。”修订条例要求不仅要发挥好志愿者组织在平日里的重要作用,更要发挥好志愿者组织在特殊情况下能够站得出、用得上、打得响,切实发挥志愿者应急作用,将实践中的新做法用立法的形势固定下来,对稳定血液保障中坚力量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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