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权力
类型 |
实施
主体 |
1 |
TZ01WS-XK-0001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ƒ《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2 |
TZ01WS-XK-0002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ƒ《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④《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3 |
TZ01WS-XK-0003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ƒ《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④《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4 |
TZ01WS-XK-0004 |
放射诊疗卫生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ƒ《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5 |
TZ01WS-XK-0005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ƒ《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④《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6 |
TZ01WS-XK-0006 |
医师执业注册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开云app安装不了怎么办
法》(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7日)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ƒ《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7月16号)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④《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7 |
TZ01WS-XK-0007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
法律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8 |
TZ01WS-XK-0008 |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
9 |
TZ01WS-XK-0009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10 |
TZ01WS-XK-0010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11 |
TZ01WS-XK-0011 |
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购有印鉴卡 |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12 |
TZ01WS-XK-0012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13 |
TZ01WS-XK-0013 |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合格证 |
法律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14 |
TZ01WS-XK-0014 |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ƒ《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15 |
TZ01WS-XK-0015 |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集体诊断。”
‚《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16 |
TZ01WS-XK-0016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技术和妊娠技术服务) |
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17 |
TZ01WS-XK-0017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18 |
TZ01WS-XK-0018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
法律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3项;
ƒ《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④《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19 |
TZ01WS-XK-0019 |
医疗广告证明 |
法律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条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20 |
TZ01WS-XK-0020 |
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ƒ《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④《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21 |
TZ01WS-XK-0021 |
HIV检测实验室审批 |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22 |
TZ01WS-XK-0022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法律规定许可职能在安监部门,浙江省未完成职能移交)
‚《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3 |
TZ01WS-XK-0023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文 |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法律规定许可职能在安监部门,浙江省未完成职能移交)
‚《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4 |
TZ01WS-XK-0024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文 |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法律规定许可职能在安监部门,浙江省未完成职能移交)
‚《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5 |
TZ01WS-XK-0025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法律规定许可职能在安监部门,浙江省未完成职能移交)
‚《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6 |
TZ01WS-XK-0026 |
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 |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230号):“二、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人体物质出境,须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到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出境证明;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和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须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27 |
TZ01WS-XK-0027 |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6项 |
行政许可 |
台州市卫生局 |
序号 |
编码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权力
类型 |
实施
主体 |
1 |
TZ01WS-QZ-0001 |
封存食品、原料、工具、用具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
行政
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2 |
TZ01WS-QZ-0002 |
取缔非法行医(
)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3 |
TZ01WS-QZ-0003 |
取缔非法采集血液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予以取缔,……(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3)《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设立血站或者未经批准从事采血、供血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工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4 |
TZ01WS-QZ-0004 |
取缔非法销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5 |
TZ01WS-QZ-0005 |
取缔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
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6 |
TZ01WS-QZ-0006 |
取缔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7 |
TZ01WS-QZ-0007 |
临时隔离应急医学措施 |
法律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它应急医学措施。”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8 |
TZ01WS-QZ-0008 |
强制检疫措施 |
法律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条“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强制检疫措施。”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9 |
TZ01WS-QZ-0009 |
强制消毒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10 |
TZ01WS-QZ-0010 |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11 |
TZ01WS-QZ-0011 |
封存、销毁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12 |
TZ01WS-QZ-0012 |
封存、销毁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13 |
TZ01WS-QZ-0013 |
取缔非法行医(乡村医生) |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予以取缔。”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14 |
TZ01WS-QZ-0014 |
取缔非法行医(中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
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予以取缔。”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15 |
TZ01WS-QZ-0015 |
卫生行政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16 |
TZ01WS-QZ-0016 |
卫生行政控制(传染病人员) |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17 |
TZ01WS-QZ-0017 |
卫生行政控制(医疗废物) |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18 |
TZ01WS-QZ-0018 |
卫生行政控制(病原微生物) |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19 |
TZ01WS-QZ-0019 |
卫生行政预防控制(病原微生物事故) |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20 |
TZ01WS-QZ-0020 |
卫生行政预防控制(病原微生物人员) |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接到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21 |
TZ01WS-QZ-0021 |
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安全隐患 |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22 |
TZ01WS-QZ-0022 |
查封、扣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台州市卫生局 |
序号 |
编码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权力
类型 |
实施
主体 |
1. |
TZ01WS-CF-0001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 |
TZ01WS-CF-0002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3. |
TZ01WS-CF-0003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4. |
TZ01WS-CF-0004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5. |
TZ01WS-CF-0005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6. |
TZ01WS-CF-0006 |
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酌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府清洗消毒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7. |
TZ01WS-CF-0007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8. |
TZ01WS-CF-0008 |
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
法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9. |
TZ01WS-CF-0009 |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0. |
TZ01WS-CF-0010 |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1. |
TZ01WS-CF-0011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2. |
TZ01WS-CF-0012 |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3. |
TZ01WS-CF-0013 |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4. |
TZ01WS-CF-0014 |
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中主要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5. |
TZ01WS-CF-0015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6. |
TZ01WS-CF-0016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7. |
TZ01WS-CF-0017 |
拒绝卫生监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8. |
TZ01WS-CF-0018 |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
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9. |
TZ01WS-CF-0019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0. |
TZ01WS-CF-0020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1. |
TZ01WS-CF-0021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2. |
TZ01WS-CF-0022 |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3. |
TZ01WS-CF-0023 |
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三十天以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4. |
TZ01WS-CF-0024 |
生产未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5. |
TZ01WS-CF-0025 |
使用禁用原料和未经卫生部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6. |
TZ01WS-CF-0026 |
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三十天以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7. |
TZ01WS-CF-0027 |
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三十天以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8. |
TZ01WS-CF-0028 |
生产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9. |
TZ01WS-CF-0029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30. |
TZ01WS-CF-0030 |
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三十天以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31. |
TZ01WS-CF-0031 |
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32. |
TZ01WS-CF-0032 |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33. |
TZ01WS-CF-0033 |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三十天以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34. |
TZ01WS-CF-0034 |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三十天以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35. |
TZ01WS-CF-0035 |
经营禁止销售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三十天以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36. |
TZ01WS-CF-0036 |
拒绝卫生监督
处罚种类:警告 |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37. |
TZ01WS-CF-0037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38. |
TZ01WS-CF-0038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39. |
TZ01WS-CF-0039 |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40. |
TZ01WS-CF-0040 |
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41. |
TZ01WS-CF-0041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42. |
TZ01WS-CF-0042 |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43. |
TZ01WS-CF-0043 |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44. |
TZ01WS-CF-0044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45. |
TZ01WS-CF-0045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46. |
TZ01WS-CF-0046 |
医疗机构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47. |
TZ01WS-CF-0047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48. |
TZ01WS-CF-0048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49. |
TZ01WS-CF-0049 |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50. |
TZ01WS-CF-0050 |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或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51. |
TZ01WS-CF-0051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罚款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52. |
TZ01WS-CF-0052 |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53. |
TZ01WS-CF-0053 |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54. |
TZ01WS-CF-0054 |
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55. |
TZ01WS-CF-0055 |
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56. |
TZ01WS-CF-0056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57. |
TZ01WS-CF-0057 |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58. |
TZ01WS-CF-0058 |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59. |
TZ01WS-CF-0059 |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60. |
TZ01WS-CF-0060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61. |
TZ01WS-CF-0061 |
未依照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62. |
TZ01WS-CF-0062 |
未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63. |
TZ01WS-CF-0063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64. |
TZ01WS-CF-0064 |
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65. |
TZ01WS-CF-0065 |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66. |
TZ01WS-CF-0066 |
聘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处罚种类:吊销卫生许可证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67. |
TZ01WS-CF-0067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种类: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68. |
TZ01WS-CF-0068 |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69. |
TZ01WS-CF-0069 |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70. |
TZ01WS-CF-0070 |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71. |
TZ01WS-CF-0071 |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72. |
TZ01WS-CF-0072 |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73. |
TZ01WS-CF-0073 |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74. |
TZ01WS-CF-0074 |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75. |
TZ01WS-CF-0075 |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76. |
TZ01WS-CF-0076 |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77. |
TZ01WS-CF-0077 |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78. |
TZ01WS-CF-0078 |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79. |
TZ01WS-CF-0079 |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80. |
TZ01WS-CF-0080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处罚种类: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81. |
TZ01WS-CF-0081 |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
法律依据: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82. |
TZ01WS-CF-0082 |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
法律依据: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83. |
TZ01WS-CF-0083 |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
法律依据: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84. |
TZ01WS-CF-0084 |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
法律依据: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85. |
TZ01WS-CF-0085 |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
法律依据: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86. |
TZ01WS-CF-0086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87. |
TZ01WS-CF-0087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88. |
TZ01WS-CF-0088 |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89. |
TZ01WS-CF-0089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90. |
TZ01WS-CF-0090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91. |
TZ01WS-CF-0091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92. |
TZ01WS-CF-0092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93. |
TZ01WS-CF-0093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94. |
TZ01WS-CF-0094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95. |
TZ01WS-CF-0095 |
违反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96. |
TZ01WS-CF-0096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97. |
TZ01WS-CF-0097 |
逾期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98. |
TZ01WS-CF-0098 |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99. |
TZ01WS-CF-0099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00. |
TZ01WS-CF-0100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01. |
TZ01WS-CF-0101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02. |
TZ01WS-CF-0102 |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
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活动 |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
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03. |
TZ01WS-CF-0103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明文件 |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04. |
TZ01WS-CF-0104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05. |
TZ01WS-CF-0105 |
未办理执业登记手续,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服务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依据:
《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执业登记手续,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06. |
TZ01WS-CF-0106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07. |
TZ01WS-CF-0107 |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08. |
TZ01WS-CF-0108 |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09. |
TZ01WS-CF-0109 |
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材、设备、罚款 |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10. |
TZ01WS-CF-0110 |
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11. |
TZ01WS-CF-0111 |
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12. |
TZ01WS-CF-0112 |
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13. |
TZ01WS-CF-0113 |
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14. |
TZ01WS-CF-0114 |
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15. |
TZ01WS-CF-0115 |
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16. |
TZ01WS-CF-0116 |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17. |
TZ01WS-CF-0117 |
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18. |
TZ01WS-CF-0118 |
单采血浆站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19. |
TZ01WS-CF-0119 |
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20. |
TZ01WS-CF-0120 |
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21. |
TZ01WS-CF-0121 |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22. |
TZ01WS-CF-0122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
处罚种类: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23. |
TZ01WS-CF-0123 |
非法采集血液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24. |
TZ01WS-CF-0124 |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25. |
TZ01WS-CF-0125 |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26. |
TZ01WS-CF-0126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27. |
TZ01WS-CF-0127 |
雇用他人献血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雇用他人献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28. |
TZ01WS-CF-0128 |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书
处罚种类: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临床用血互助金标准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29. |
TZ01WS-CF-0129 |
未经批准设立血站或者未经批准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血站或者未经批准从事采血、供血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工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30. |
TZ01WS-CF-0130 |
血站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 |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31. |
TZ01WS-CF-0131 |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扣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32. |
TZ01WS-CF-0132 |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扣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33. |
TZ01WS-CF-0133 |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扣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34. |
TZ01WS-CF-0134 |
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扣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35. |
TZ01WS-CF-0135 |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36. |
TZ01WS-CF-0136 |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 |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37. |
TZ01WS-CF-0137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38. |
TZ01WS-CF-0138 |
外国医师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来华短期行医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一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39. |
TZ01WS-CF-0139 |
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40. |
TZ01WS-CF-0140 |
中医医疗机构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41. |
TZ01WS-CF-0141 |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未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或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执业活动 |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42. |
TZ01WS-CF-0142 |
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
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43. |
TZ01WS-CF-0143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44. |
TZ01WS-CF-0144 |
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45. |
TZ01WS-CF-0145 |
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
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46. |
TZ01WS-CF-0146 |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47. |
TZ01WS-CF-0147 |
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48. |
TZ01WS-CF-0148 |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49. |
TZ01WS-CF-0149 |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50. |
TZ01WS-CF-0150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51. |
TZ01WS-CF-0151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52. |
TZ01WS-CF-0152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53. |
TZ01WS-CF-0153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54. |
TZ01WS-CF-0154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二)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55. |
TZ01WS-CF-0155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56. |
TZ01WS-CF-0156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三)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57. |
TZ01WS-CF-0157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五) 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58. |
TZ01WS-CF-0158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59. |
TZ01WS-CF-0159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六) 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60. |
TZ01WS-CF-0160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61. |
TZ01WS-CF-0161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62. |
TZ01WS-CF-0162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63. |
TZ01WS-CF-0163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64. |
TZ01WS-CF-0164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65. |
TZ01WS-CF-0165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66. |
TZ01WS-CF-0166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67. |
TZ01WS-CF-0167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68. |
TZ01WS-CF-0168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69. |
TZ01WS-CF-0169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70. |
TZ01WS-CF-0170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71. |
TZ01WS-CF-0171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72. |
TZ01WS-CF-0172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73. |
TZ01WS-CF-0173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74. |
TZ01WS-CF-0174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75. |
TZ01WS-CF-0175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且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76. |
TZ01WS-CF-0176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的,或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或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77. |
TZ01WS-CF-0177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78. |
TZ01WS-CF-0178 |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79. |
TZ01WS-CF-0179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80. |
TZ01WS-CF-0180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或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81. |
TZ01WS-CF-0181 |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82. |
TZ01WS-CF-0182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83. |
TZ01WS-CF-0183 |
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84. |
TZ01WS-CF-0184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85. |
TZ01WS-CF-0185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86. |
TZ01WS-CF-0186 |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87. |
TZ01WS-CF-0187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88. |
TZ01WS-CF-0188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89. |
TZ01WS-CF-0189 |
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90. |
TZ01WS-CF-0190 |
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91. |
TZ01WS-CF-0191 |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
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人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92. |
TZ01WS-CF-0192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93. |
TZ01WS-CF-0193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94. |
TZ01WS-CF-0194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95. |
TZ01WS-CF-0195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96. |
TZ01WS-CF-0196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97. |
TZ01WS-CF-0197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98. |
TZ01WS-CF-0198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199. |
TZ01WS-CF-0199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00. |
TZ01WS-CF-0200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01. |
TZ01WS-CF-0201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02. |
TZ01WS-CF-0202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03. |
TZ01WS-CF-0203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04. |
TZ01WS-CF-0204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05. |
TZ01WS-CF-0205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06. |
TZ01WS-CF-0206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07. |
TZ01WS-CF-0207 |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08. |
TZ01WS-CF-0208 |
有关单位和人员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09. |
TZ01WS-CF-0209 |
有关单位和人员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10. |
TZ01WS-CF-0210 |
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11. |
TZ01WS-CF-0211 |
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12. |
TZ01WS-CF-0212 |
有关单位和人员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13. |
TZ01WS-CF-0213 |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14. |
TZ01WS-CF-0214 |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改 |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15. |
TZ01WS-CF-0215 |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16. |
TZ01WS-CF-0216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17. |
TZ01WS-CF-0217 |
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18. |
TZ01WS-CF-0218 |
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19. |
TZ01WS-CF-0219 |
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20. |
TZ01WS-CF-0220 |
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21. |
TZ01WS-CF-0221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22. |
TZ01WS-CF-0222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23. |
TZ01WS-CF-0223 |
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24. |
TZ01WS-CF-0224 |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25. |
TZ01WS-CF-0225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26. |
TZ01WS-CF-0226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法律依据: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27. |
TZ01WS-CF-0227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28. |
TZ01WS-CF-0228 |
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29. |
TZ01WS-CF-0229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30. |
TZ01WS-CF-0230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31. |
TZ01WS-CF-0231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32. |
TZ01WS-CF-0232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33. |
TZ01WS-CF-0233 |
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34. |
TZ01WS-CF-0234 |
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35. |
TZ01WS-CF-0235 |
建设单位违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工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36. |
TZ01WS-CF-0236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旅游、建筑工地、羁押监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单位)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37. |
TZ01WS-CF-0237 |
在突发事件中,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来自疫情流行区域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家属,不服从有关预防控制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中,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来自疫情流行区域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家属,不服从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38. |
TZ01WS-CF-0238 |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39. |
TZ01WS-CF-0239 |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40. |
TZ01WS-CF-0240 |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资格证书 |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41. |
TZ01WS-CF-0241 |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 |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42. |
TZ01WS-CF-0242 |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 |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43. |
TZ01WS-CF-0243 |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
处罚种类:警告 |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44. |
TZ01WS-CF-0244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 |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45. |
TZ01WS-CF-0245 |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处罚种类:警告 |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46. |
TZ01WS-CF-0246 |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处罚种类:警告 |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47. |
TZ01WS-CF-0247 |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 |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48. |
TZ01WS-CF-0248 |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 |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49. |
TZ01WS-CF-0249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 |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50. |
TZ01WS-CF-0250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 |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51. |
TZ01WS-CF-0251 |
猎捕旱獭人员不遵守卫生防疫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猎具、猎物,罚款 |
法律依据: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猎具、猎物,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52. |
TZ01WS-CF-0252 |
猎捕人员猎捕旱獭结束后未经检疫鼠疫体征离开猎捕旱獭地区
处罚种类:没收猎具、猎物,罚款 |
法律依据: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猎具、猎物,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53. |
TZ01WS-CF-0253 |
旱獭皮未经加工达到卫生合格要求出售
处罚种类:没收猎具、猎物,罚款 |
法律依据: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猎具、猎物,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54. |
TZ01WS-CF-0254 |
出售、运输无检疫合格证明獭皮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运输无检疫合格证明獭皮的,由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并可处以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人间鼠疫传播或有严重危险的,可以处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55. |
TZ01WS-CF-0255 |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56. |
TZ01WS-CF-0256 |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57. |
TZ01WS-CF-0257 |
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58. |
TZ01WS-CF-0258 |
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59. |
TZ01WS-CF-0259 |
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60. |
TZ01WS-CF-0260 |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61. |
TZ01WS-CF-0261 |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62. |
TZ01WS-CF-0262 |
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63. |
TZ01WS-CF-0263 |
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64. |
TZ01WS-CF-0264 |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法律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65. |
TZ01WS-CF-0265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物品、罚款 |
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66. |
TZ01WS-CF-0266 |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未进行卫生学评价
处罚种类:罚款 |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未进行卫生学评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67. |
TZ01WS-CF-0267 |
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
处罚种类:罚款 |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68. |
TZ01WS-CF-0268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设置防范、灭杀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设置防范、灭杀设施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69. |
TZ01WS-CF-0269 |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处罚种类:罚款 |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70. |
TZ01WS-CF-0270 |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271. |
TZ01WS-CF-0271 |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台州市卫生局 |
序号 |
编码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权力
类型 |
实施
主体 |
1 |
TZ01WS-JG-0001 |
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
行政监管 |
台州市卫生局 |
2 |
TZ01WS-JG-0002 |
血液监督管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行政监管 |
台州市卫生局 |
3 |
TZ01WS-JG-0003 |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行政监管 |
台州市卫生局 |
4 |
TZ01WS-JG-0004 |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监管 |
台州市卫生局 |
5 |
TZ01WS-JG-0005 |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监管 |
台州市卫生局 |
6 |
TZ01WS-JG-0006 |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行政监管 |
台州市卫生局 |
7 |
TZ01WS-JG-0007 |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 |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
行政监管 |
台州市卫生局 |
8 |
TZ01WS-JG-0008 |
饮用水(涉水产品)监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管 |
台州市卫生局 |
9 |
TZ01WS-JG-0009 |
学校卫生监管 |
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行政监管 |
台州市卫生局 |
10 |
TZ01WS-JG-0010 |
爱国卫生监管 |
法律依据: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健康促进与教育,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农村改厕工作的监督和技术指导等;” |
行政监管 |
台州市卫生局 |
11 |
TZ01WS-JG-0011 |
化妆品监管 |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
行政监管 |
台州市卫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