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37号),我省达到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已经浙人社发〔2012〕281号文件公布。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卫生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省卫生厅、原省人事厅《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1〕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确定2012年度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科目省定合格标准均为55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现在我省(不含县、市、区的城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本年度应试人员,相关科目考试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且不满60分。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应试人员自愿申请,填报《符合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定合格标准人员审批表》,并附考试成绩单、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小二寸照片等材料。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并报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审核。
(三)由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填报《符合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定合格标准人员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审核后,报省卫生厅,由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后发文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符合条件并达到省定合格标准的应试人员,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获得省人力社保厅印制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资格证书仅限在省内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相应中级职务及申报乡村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
确定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定合格标准,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推进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社保和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有关审批工作,在2012年11月20日前将《备案表》报省卫生厅人事处。
附件1:符合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定合格标准人员审批表
附件2: 符合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定合格标准人员备案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201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