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来龙,身份证号码:360428195809271415:
经查实,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现公告送达履行催告书,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在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缴纳罚款到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注:《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详见平湖卫生网站
联系人:张根明、杨慎涛 联系电话:0573-85267826
平湖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