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妇幼保健所和市健康教育中心:
根据省卫生厅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浙卫办〔2012〕29号),省卫生厅、财政厅11月中下旬将组织对县(市、区)2012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现场考核。请各单位根据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开展2012年1月-9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以《关于调整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浙卫办农〔2011〕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卫办〔2012〕21号)为依据,主要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经费标准、资金拨付、资金分配和支出、财务管理等,包括2011年度);项目绩效考核开展情况;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等。重点检查电子健康档案、慢性病人随访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等列入医改责任书目标任务的项目实施情况。数据截止2012年9月30日。
2、填报《平湖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半年)年报》。一份数据2012年1月-9月30日,另一份数据2011年10月-2012年9月30日。
自查报告和两份报表请在11月8日前通过公共卫生群报市卫生局预防科宋长育。
附件:1.《关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浙卫办〔2012〕29号)
2.《平湖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半年)年报》
平湖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