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有关“中心城市一体化,本岛城乡一体化和主要大岛集约化”的发展思路,适应卫生改革新形势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舟山市区域卫生规划(2002~2006年)》作出适度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临城新区规划设置综合性医院1家,设床位600张,卫技人员840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5个,村卫生室25家,个体门诊或诊所10家。逐步减少村卫生室设置。设亚健康保健中心若干家。
二、全市增设眼科、五官科、老年病科、肛肠科等专科医院各1家,护理院若干家。专科医院主要由民间资本或企业集团投资举办。
三、对定海城区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定改为:每一社区原则上设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以内外科为主的医疗诊所或门诊部,可设没有重复的专科诊所或专科门诊部,但每社区、居委数量不超过2家。
四、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设医疗机构须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和资信证明;
(二)医疗机构(民营医院)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三)租赁房屋设置医疗机构或经改造作为医疗用房须附有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符合开设医疗机构的文书,并符合医疗建筑用房安全与院内感染控制环节。
(四)医院原则上不得与学校、幼托、餐饮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机构设置在同一幢楼内执业。
(五)新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少于30万元/床。
(六)新办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政府办的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政府办的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并执行相应的价格、税收政策。
五、眼科、五官科、肛肠科等专科医院规定原则上不少于20张床位,不大于60张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