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10〕12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省卫生监督所: |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沟通与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沟通,密切协作,根据省卫生厅与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浙卫发〔2009〕24号)要求,协调处置学校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部门例会制度和应急会商制度,及时通报学校卫生工作相关信息,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督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具体实施的学校卫生工作长效机制。
二、巩固成果,继续加大学校卫生监管力度
当前,正值春夏季传染病的高发时期,我省的手足口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我省近年来“校园卫生健康行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特别是农村学校自备水)的卫生监督,高度重视以手足口病为重点的春夏季传染病防控工作。学校(托幼机构)要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晨检、因病缺勤排查制度,对发现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和疑似传染病的学生必须及时报告;应大力开展环境清洁消毒工作,做好学生的健康教育,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民办、部门办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和各项基本卫生条件,对发现学校卫生存在的风险隐患要责令整改,并及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降低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率。
三、提高能力,加强学校卫生监管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校医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学校要有专人分管学校卫生工作,并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设置卫生室(保健室),配备校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可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目前设置卫生室(保健室)确有困难的学校可暂采取业务托管等形式,委托当地卫生院开展学校卫生相关工作,但应在3-5年内完成卫生室(保健室)设置和校卫生技术人员配备工作。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此项内容纳入学校考核体系。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卫生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置学校卫生监督科室,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配备专职的学校卫生监督员。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四、创新思路,有效开展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
进一步规范学校卫生管理,完善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对学校卫生工作规范化建设,明确学校卫生工作规范和评价标准,充分调动学校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督促学校加强卫生硬件设施的投入及内部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提升学校卫生监管水平和效能。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