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医政发〔201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6号)要求,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的基础上,针对骨科专业的特点,我部组织专家经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上海长征医院进行预评估,制定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骨科评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我部将按照该标准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骨科的评估工作。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张明、高新强
电话:010-68792826、68792732
传真:010-68792196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