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医政函〔2012〕7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部先后制定下发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和《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技术提出了基本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截至《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68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之日,凡是符合《通知》规定认定条件,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医师,可以直接认定具有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其他不符合《通知》规定认定条件,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医师,不再授予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13年1月1日前,将准予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和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进行公示。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