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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卫生局关于在市直卫生系统开展“清剿火患”战役活动的通知

来源:绍兴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6 中国卫生人才网
绍兴卫生信息网:绍兴市卫生局有关在市直卫生系统开展“清剿火患”战役活动的公告:绍市卫发〔2011〕206号绍兴市卫生局关于在市直卫生系统开展“清剿火患”战役活动的通知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沥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稳定,根据市消安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决定元旦春节前在市直卫生系统开展“清剿火患”战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剿火患”战役目标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通过深入排查火

绍市卫发〔2011〕206号

绍兴市卫生局关于在市直卫生系统

开展“清剿火患”战役活动的通知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沥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稳定,根据市消安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决定元旦春节前在市直卫生系统开展“清剿火患”战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剿火患”战役目标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通过深入排查火灾隐患并采取行政等手段,达到一般隐患整改率百分之百;发现重大隐患百分之百挂牌督办。力争市直卫生系统今冬明春不发生火灾或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火灾,杜绝重特大火灾的发生。

二、“清剿火患”战役时间

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1月15日。

三、“清剿火患”战役组织机构

为确保“清剿火患”战役取得实效,局成立 “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马国灿局长为总指挥,金红柱副局长为副指挥,相关处室长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金红柱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以确保本次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

四、“清剿火患”战役范围

“清剿火患”战役范围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重点是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五、“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措施

(一)切实抓好动员部署

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各单位要将防火安全工作渗透到日常管理之中,召开好动员部署会,要层层发动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并落实相应工作措施和工作职责;明确 “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改、安全自我评估”的任务,巩固医疗卫生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成效。各级领导还要结合清剿重点,认真做好内部防火安全的综合协调、发动发动所属科室联合行动、协同检查。

(二)全面开展排查整治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火灾隐患全面自查和组织检查,重点自查消防、消控设施是否完好;易燃医疗设备、用电电器、电线线路以及保护装置是否存在问题;燃气设备、食堂明火设备等是否安全;消控及防火相关工作岗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内容。

(三)强力“围剿”火灾隐患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重大存在隐患要及时报告我局及相关部门并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限时整改和积极创造条件整改。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积极的,我局将进行问责。同时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快速联动机制,对一般简单容易处理的火灾隐患要形成快速自我处理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快速向我局及相关防火部门汇报,形成快速沟通、快速协调、快速处置。如有发现涉及消防安全归属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协调其尽快查处、督促整改。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各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还要建立健全(科室)和管理人员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要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排查的逐一登记注册、建立工作台帐,掌握消防安全状况,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跟踪监管。

(五)抓好消防宣传培训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从不同角度加大对各科室负责人和消防管理人以全体员工的教育培训力度。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年度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召开好动员会,迅速打响“清剿火患”战役。

(二)清剿火患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前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将“清剿火患”战役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明确各个岗位的自查工作任务,对前阶段已经排查过的

和已整改落实的本次要进行“回头看”。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市直各医疗卫生进行暗访督查。

(三)总结阶段(2012年1月1日至1月15日)

各单位要对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各单位要在2012年1月15日前将自查整改工作总结和市直卫生系统“清剿火患”战役战况统计表报我局办公室。

附件:市直卫生系统“清剿火患”战役战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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