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虞卫医罚〔2012〕9号
被处罚人:孙伟强,男,汉族,身份证号:33062219450727121X,户籍登记地址:上虞市崧厦镇大街永锡弄32号2室
2011年12月6日本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在上虞市崧厦镇贤才路24号开展医疗活动,经查,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没收牙科器械、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将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卫医罚〔2012〕9号)实施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已经送达,你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罚没款收缴窗口(地址:上虞市市民中心一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上虞市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虞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