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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温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温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7 中国卫生人才网
温州卫生网:有关2008年度温州市卫生高级职称技术专业资格申报工作的公告:温卫政[2008]114号关于2008年度温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8]152号)精神,现将2008年度温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级资格考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温卫政[2008]114号

关于2008年度温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8]152号)精神,现将2008年度温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级资格考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8〕88号),从2008年度起,全省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的人机对话考试,考试成绩当年有效。考试时间拟安排在2008年9月份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提交论文要求。2008年申报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的论文要求仍按原省厅文件执行。从2009年度起,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交论文名录要求按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08年修订稿)的通知》(浙医管中心〔2008〕32号)规定执行。省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全部同时废止。省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的附件《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同时废止,此外的内容仍然有效。论文发表时间必须是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至申报上一级职务当年6月30日止。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的依据。

  三、学历要求。申报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除个别传统医学(中医或民族医)师承人员外,其余人员应具备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对在国外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方可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四、计算机要求。根据我省实施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5月1日,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卫技职务资格时,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合格证书。

  五、继续医学教育要求。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继委发〔2007〕07号)规定,申报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都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须取得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教育学分不得低于10分。从2008年开始,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今年申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计算: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作为2003年度的学分;2007年下半年的学分,作为2007年度的学分;申报人员须完成五个年度学分。

  六、课题要求。县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申报人员,必须有在任职期间已经立项并通过结题验收(评审)的课题1项,报名时需提供课题立项文件、结题验收证书及课题结题正式发表的论文。有关课题的要求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学科研工作的通知》(温卫医〔2005〕40号)执行。

  七、社区方面要求。申报社区卫技高级资格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规定执行,其申报全科医学、护理专业的人员需提供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省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八、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要求。市级医院临床医生晋升前下农村(包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和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的通知》(温卫医〔2005〕26号)规定执行,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2个月(其中有1次连续一个月以上),下农村完成时间截止评审当年6月30日。在上报高级材料时提交当地卫生局和接受单位签署的《温州市城市医院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鉴定表》和《温州市城市医院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考核表》原件。

  九、外语要求。年满50周岁或乡镇卫生院、临床中医、中药专业人员免考职称外语,具体要求按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执行。

  十、外省调入本地的人员晋升要求。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外省省级人事部门、中央部属单位和军队的公布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调动有关证明,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经所在市人事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人事厅确认,确认通过人员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于确认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依据材料不充分、有疑义,确认有困难的,需提供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有关材料,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认,各高评委办公室要将这部分对象按照确认的要求与其他申报对象分列评审,评审通过人员认可原专业技术资格,直接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一、破格条件。按照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23号),省卫生厅《关于2000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0〕174号),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执行。

  十二、评审材料公示制。各单位在上报有关评审材料前,要将申报对象的送审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公布监督电话及书面信访材料的寄往地址。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应予以认真调查核实,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5)上签字盖章。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十三、信息化管理工作要求。申报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必须输入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软件,上报的有关表格也必须由软件产生。去年使用的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软件已升级,请有关单位及时登陆浙江卫生信息网(网址:www.zjwst。gov。cn)下载升级。软件维护联系人:贺挺,联系电话:0571-85112270。

  十四、各单位要严格按上报材料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核、整理工作(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详见附件4)。在上报评审材料时,同时将数据发电子邮件至(wzwxy2003@126。com)或通过网络直接上传市卫生局,各单位请在7月15日前将评审材料上报市卫生局政工处,逾期不予受理。上报材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到广大卫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材料上报工作,确保2008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08年修订稿)的通知

  2、关于2008年度全省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

  3、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

  4、推荐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上报材料要求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高级  评审  通知

  温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9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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