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全在线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浙江卫生人才网 > 温州 > 正文:温州卫生人才考试网:关于举办全省卫生系统五五普法知识竞赛市级初赛的通知
    

关于举办全省卫生系统五五普法知识竞赛市级初赛的通知

来源:温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7 中国卫生人才网
温州卫生人才考试网:有关举办全省卫生系统五五普法知识竞赛市级初赛的公告:温卫法〔2008〕195号关于举办全省卫生系统五五普法知识竞赛市级初赛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市属民营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卫生系统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根据省卫生厅统一部署,决定于11月举办全省卫生系统“五五”普法知识竞赛的市级初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此次普法知识竞赛活动旨在激发卫生全行业人员的学

温卫法〔2008〕195号

关于举办全省卫生系统五五普法知识竞赛市级初赛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市属民营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卫生系统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根据省卫生厅统一部署,决定于11月举办全省卫生系统“五五”普法知识竞赛的市级初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此次普法知识竞赛活动旨在激发卫生全行业人员的学法热情,提升法律实践能力,检验和展示我市卫生系统“五五”普法工作成效,规范依法行政和依法执业行为,有序推动“法治温州”和卫生强市建设。

二、活动组织

此次竞赛活动由市卫生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局法制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做好参赛组织工作,积极选送人员参赛。各地各单位的参赛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三、选题范围

普法知识竞赛内容由卫生专业法律和公共基础法律两部分组成。题目主要选自卫生部编印的《医疗卫生人员法律必读》和省卫生厅编印的《医疗卫生人员法律学习训练册》,同时适量选取《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四、竞赛题型

普法知识竞赛题型分为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和不定项选择)、判断题和简答题,其中卫生专业法内容占60%,公共基础法律内容占40%。

五、竞赛程序

(一)竞赛活动分笔试和公开竞答两个阶段进行。

1、参赛选手先于2008年11月10日下午2:30在温州市公共卫生中心(地址:温州市新城大道41号)十楼大会议室进行闭卷笔试。笔试按各代表队全部参赛选手个人笔试成绩的总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如代表队有选手缺考,则缺考选手按零分计入该队笔试总成绩。如遇代表队的笔试总分相同,比较成绩相同代表队的选手个人最高分从高到低排名,如选手最高分也相同则再比较选手次高分,以此类推。如代表队三名选手成绩也均相同,则通过抽签确定名次。

2、笔试总成绩列前六名的代表队进入11月中旬举行的公开竞答比赛(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公开竞答比赛采取必答和抢答两种形式。六支代表队按公开竞答比赛成绩与笔试成绩的总和,从高到低确定最终竞赛排名。如遇总成绩相同,则通过加赛抢答题确定排名。

3、普法知识竞赛市级初赛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及优胜奖若干名,由市卫生局通报表彰并予奖励。

(二)获得市级初赛总成绩第一名的代表队将代表我市于2008年12月4日(即“全国法制宣传日”)在杭州参加全省卫生系统法律知识决赛。省级决赛的获奖队伍由省卫生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每支参赛代表队由三名选手组成,其中至少有女性选手一名。选手参加笔试和公开竞答比赛时请携带身份证。

(四)竞赛程序如遇新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另行通知。

六、其它

各地各单位请于2008年11月6日上午10时前将参赛选手名单(见附件)传真至市卫生局法制处(联系人:李川,传真:88998611,联系电话:88998611、88999611、13858865812),逾期则视为放弃。

附件:卫生系统“五五”普法知识竞赛参赛选手报名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普法  比赛  通知

抄  送省卫生厅,市普法办

温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31日印发

(共50 份)


附件

卫生系统“五五”普法知识竞赛

参赛选手报名表

参赛代表队(盖章):

领  队:  职务:

联系人:  职务:  联系手机: 

选手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身份证号码

注:请于2008年11月6日上午11时前将名单传真至市卫生局法制处(传真:88998611)。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