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全在线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浙江卫生人才网 > 温州 > 正文:温州卫生人才网:关于调整卫生法制统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法制统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温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7 中国卫生人才网
温州卫生人才网:有关调整卫生法制统计工作关于要求的公告:温州市卫生局文件温卫法〔2010〕243号关于调整卫生法制统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行政部门法制相关信息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全面掌握行政部门涉法案件情况,及时反映行政管理领域的新动向、新问题、新趋势具有重要意义,已纳入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国法〔2010〕44号)精神以及省卫

温州市卫生局文件

 温卫法〔2010〕243号

 关于调整卫生法制统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行政部门法制相关信息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全面掌握行政部门涉法案件情况,及时反映行政管理领域的新动向、新问题、新趋势具有重要意义,已纳入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国法〔2010〕44号)精神以及省卫生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相关信息统计工作(以下称卫生法制统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卫生法制统计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复议案件、卫生行政应诉案件、卫生行政许可(不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卫生法制统计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统计报表等材料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其中统计报表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文本,纸质报表须加盖本单位公章。统计报表等可在温州市卫生局网站(www.wzswsj。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卫生法制统计,明确专人负责,依法履行统计职责,确保统计及时、信息准确。各县(市、区)卫生局请于2010年12月22日之前将本单位负责卫生法制统计工作的人员名单(见附件7)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卫生局法制处(以下称局法制处),联系电话及传真:88995976,电子信箱:wzsawb@163。com。今后,各单位的卫生法制统计人员如有调整,请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告知局法制处。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卫生法制统计信息,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现状的分析研究,针对卫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于统计工作认真负责、数据填报及时准确、信息分析科学合理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对于不按照规定期限、要求上报或者虚报、瞒报、漏报统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通报批评,同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评议机构。

二、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要求

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别适用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1)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3)。统计周期调整为每年统计一次,统计期间调整为上一年度12月10日至当年度12月10日。

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本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每年12月25日之前(最后截止日期如遇节假日的,请提前报送,以下同)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个案表(见附件2、4)及其行政复议(诉讼)裁判文书(复印件)一并报送局法制处,其中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个案表报送电子版。此外,《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还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如各单位在统计期间内没有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则只需填报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局法制处负责汇总统计全市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信息并报送省卫生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中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发生的卫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市本级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由局法制处负责汇总统计,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将统计报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等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要求

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分别适用《浙江省行政许可统计报表》(见附件5)和《浙江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6)。统计周期为每半年统计一次,统计期间分别为当年度1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即半年统计报表)、当年度1月1日至当年度12月31日(即全年统计报表)。

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分别于当年7月5日、翌年1月5日之前将半年统计报表、全年统计报表报送市卫生局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其中,行政许可统计报表请报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处(以下称局行政审批处)汇总,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请报送市卫生监督所汇总。行政许可统计工作如遇问题,请与局行政审批处朱川易联系,联系电话及传真:88926380,电子信箱:zjwzwsj@163。com。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如遇问题,请与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龚昌旦联系,联系电话:89886110,传真:89889225,电子信箱:wz96301@126。com。局行政审批处、市卫生监督所在汇总有关统计信息后,分别于当年7月10日、翌年1月10日之前将全市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半年统计报表、全年统计报表送交局法制处。局法制处审核后分别于当年7月15日、翌年1月15日之前将半年统计报表、全年统计报表报送省卫生厅。

市本级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半年统计报表、全年统计报表分别由局行政审批处、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后于当年7月3日、翌年1月4日之前送交局法制处,局法制处审核后分别于当年7月5日、翌年1月5日之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及其填报说明

  2.行政复议案件个案表及其填报说明

3.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其填报说明

4.行政应诉案件个案表及其填报说明

5.浙江省行政许可统计报表

6.浙江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7.卫生法制统计人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法制  统计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市政府法制办。

 温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16日印发


文件附件清单:

  • 点击这里下载:关于调整卫生法制统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附件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