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卫〔2010〕93号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
关于印发龙湾区卫生系统小额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卫生医疗单位,各镇(街道)卫生院:
《龙湾区卫生系统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各类申请表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区委办、区府办,区纪委,方志方副区长。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6月30日印发
龙湾区卫生系统小额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湾区卫生系统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额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工程项目领域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龙湾区各部门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造价或费用在50万元以内10万元以上且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房屋建筑、危房改造、破旧房修缮、装饰、水电安装和围墙、道路、绿化等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以及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按规定应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小额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填写《龙湾区卫生系统小额工程项目呈报表》及工程预算,交区卫生局基建办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确定、审批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 龙湾区卫生系统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或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施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实施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龙湾区卫生系统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内3万元以上的,可由建设单位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方式,选择本区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项目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填写《龙湾区卫生系统小额工程项目呈报表》及工程预算,上报区卫生局基建办备案,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三人以上人员组成的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在3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由三人以上人员组成的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实施。10万以下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必须凭签订合同及造价预算单、工程进度结算表、工程决算审计部门结算单,经基建部门、监理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基建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付款。
第六条 卫生系统小额工程的招标、投标一般应进入工程建设所在地的镇(街道)招投标中心进行,同时须交由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第七条 卫生系统小额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具体由建设单位牵头,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和卫生局基建办予以协助配合,卫生局纪委监察室加强监督。
第二章 招标、投标、评标、定标
第八条 小额工程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但下列情况,可报卫生局领导班子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实施方法。
(一)涉及保密、特殊技术或潜在投标人稀少等原因的特殊工程,需邀请招标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农民工以工代赈、专利技术等特殊情况,需直接发包的。
(三)因故导致二次招标失败,不再进行招标的。
(四)其他需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区卫生局报区分管领导审批通过。
第九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 具有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的;
(二) 招标和施工所需的图纸及其他有关工程资料完备(必须上报区卫生基建办备案);
(三)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 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
第十条 招标人必须在镇(街道)招投标中心信息公开栏、卫生局政务公开栏、区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网站等公布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情况。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项目接受报名、出售招标文件时间均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从出售招标文件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7天。招标文件的出售价格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00元/份。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并具备相应能力的投标人,对曾有市、区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后采取抽签产生正式投标人的,招标人应邀请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抽签会议,具体抽签办法和相关事项应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须知文件中明确。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评标标准和办法、单列的否决投标文件条款。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标底一般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投标最高控制价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招投标中心的协助下组建,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和镇(街道)职能科室人员各1人以及区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评标办法应遵循最优价中标的原则。可采用基准价评标法,也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标评标法,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灵活采用其他简单合理的评标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将工程招标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可发出中标通知书,报区卫生局和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10天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报区卫生局和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三章 标后管理
第十九条 小额工程的招标人应建立由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监理人员)等组成的建设项目管理班子,单位的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是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建设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考勤制度,确保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岗、到位。若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予以制止,同时向卫生局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自觉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项目负责人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按招标投标时的规定到岗、到位,不得擅自更换;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涉及工程变更、延期或签证的,需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经招标人项目管理班子集体研究,并由负责人签字,并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等送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工程变更、延期或签证,原则上不得使工程造价(工期)增加(延期)幅度超出合同价(合同期)的10%。超出合同价10%到20%的须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会议研究,由负责人签字,并报卫生局同意。超出合同价20%以上的,应由区级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予以现场勘验论证,经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在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小额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负总责。建设单位应整合各自职能部门的技术力量,加强对小额工程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对个别较复杂、涉及民生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可以借助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力量。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应重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加强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档案是永久性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完备的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二个月内,对该工程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合同协议书、申请报告、招标材料、监理材料、原材料合格证明、检测资料、隐蔽验收、设计变更、竣工图等有关材料,按规定整理归档,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章 竣工验收、结算
第二十六条 小额工程项目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第二十七条 小额工程项目的结算由建设单位牵头办理,较复杂工程可委托中介单位协助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按财政、审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在小额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渎职失职、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龙湾区卫生系统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呈报表
单位名称 (盖章) | 项目名称 | |||||
建设内容(包括面积、长度、高度等重要参数) | ||||||
申请理由 | (附预算清单) | |||||
资金来源 | 总投资 | 局 | 镇(街道) | 自筹 | ||
金额(万元) | ||||||
镇(街道)意见 | 签字: (盖章) | |||||
区卫生局意见 | 签字: (盖章) | |||||
注:本表一式贰份
单位(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表2
龙湾区卫生系统小额工程建设项目
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加审批表
单位名称 | 项目名称 | ||||
预算金额 (增加) | 形象进度 | ||||
变更或项目 增加内容 | |||||
变更或项目 增加理由 | |||||
施工单位意见 (签章) | 法人代表: | 设计单位 意见 (签章) | 审核人: | ||
建设单位 意见(签章) | 审核人: | ||||
区卫生局意见 (签章) | 审核人: | ||||
注:本表一式四份。
附表3
龙湾区卫生系统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决算办理审批表
单位名称 | 项目名称 | ||||
送审金额 | 竣工时间 | ||||
工程概况 | |||||
有关资料 说明 | |||||
施工单位 意 见 (签章) | 法人代表: | 建设单位 意 见 (签章) | 审核人: | ||
区卫生局 意 见 (签章) | 审核人: | ||||
注:本表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