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2009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数据已在护士联网注册系统中,为使用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正常执业,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及省卫生厅通知要求,决定对2009年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开展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聘于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2009年护士资格考试;
4、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到市卫生局医政科领取或在瑞安卫生信息网下载,自行下载须用A4纸双面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粘贴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内规定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