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配合召回暂停使用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胶囊剂药品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医疗单位:
现将《关于配合召回暂停使用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胶囊剂药品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浙卫医便函〔2012〕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立即暂停购入和使用通知附件所列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胶囊剂药品,并按通知要求做好其他各项工作。附件3《清查库存统计表》于5月1日12时前报送电子版至局医政科。邮箱:rawsjyz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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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卫医便函〔2012〕15号
关于配合召回暂停使用部分药品生产企业
胶囊剂药品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我厅收到卫生部《关于配合召回暂停使用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胶囊剂药品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7号)(见附件1),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患者利益,现对我省该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卫发明电〔2012〕7号通知的要求,立即暂停购入和使用通知附件所列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胶囊剂药品,待检验合格后方可购入使用,并做好库存清查统计工作。同时,积极配合药监部门做好召回相关药品的工作。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见附件2)有关要求。
三、请各市汇总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已购入的9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胶囊剂药品库存数量清查的统计结果,于5月2日下午17时前将相关汇总统计情况(统计表格见附件3)报送省厅医政处。省级医疗单位直接报我处。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蔡利辉,手机:13777820626,
传真:0571-87709179,电子邮箱:907939332@qq。com
附件: 1. 《关于配合召回暂停使用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胶囊
剂药品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7号)
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媒体曝光的
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6号)
3. 清查库存统计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3:
清查库存统计表
(单位盖章)
生产企业 | 胶囊剂药品名称 | 规格 | 库存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