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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永嘉卫生网 更新:2013-6-27 中国卫生人才网
永嘉国家卫生人才网:有关印发《温州市初级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公告:关于印发《温州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医改精神,加强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初级卫技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更好地实施初级卫技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职称晋升或职务聘任相挂钩,促进初级卫技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为提高初级卫技人员素质、主动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现将《温州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温州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医改精神,加强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初级卫技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更好地实施初级卫技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职称晋升或职务聘任相挂钩,促进初级卫技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为提高初级卫技人员素质、主动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现将《温州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意见(试行)》和《温州市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意见

(试  行)

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初级卫技人员)岗位培训是卫技人员毕业后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终身制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初级卫技人员岗位培训是加强卫技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卫技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医疗卫生内涵质量,提升卫生品质,建设“卫生强市”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初级卫技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初级卫技人员岗位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卫生部、浙江省卫生厅《继续医学教育规定》为依据,紧紧围绕“建设卫生强市、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结合我市卫技人员在岗培训工作的实际需求与特点,对初级卫技人员采取分层次、多形式、有针对性的全员终身医学教育,以不断更新卫技人员知识,优化卫技队伍结构,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保障人民健康。

二、培训目标

通过系统规范的专业培训,使学员巩固、提升医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医患沟通技巧,熟悉卫生法律知识,丰富人文精神,具备适应现代医学发展需要的本专业临床实践工作能力,达到人事部、卫生部要求的卫技人员初、中级职称相应业务水平。具体目标如下:

1、掌握医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提高临床实践工作的能力;

  2、掌握医患沟通技巧,熟悉卫生法律知识,丰富人文精神,提高依法行医的意识;

  3、掌握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的能力;

  4、熟悉科研设计、论文写作、网络生物信息资源获取与应用的基本方法,提高医学科研和教学的能力;

5、熟悉本学科的新知识、新方法、新理论、新技术,了解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

6、具备适应现代医学发展需要的临床实践工作能力,达到人事部、卫生部确定的卫技人员中级职称业务水平;

7、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

三、培训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初级(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培训类别

初级卫技人员岗位培训分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两种类别。

(一)规范化培训:培训对象为按省卫生厅制定的相应专业要求须参加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技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培训项目。

1、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西医);

2、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中、西医);

3、公共卫生知识更新培训;

4、社区护士岗位培训;

5、乡村医生注册培训。

(二)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对象为除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乡村医生注册培训外的其他各类初级卫技人员,包括医师类、护理类(师)、医技类(师)、药学类(师)和其他已取得师级卫技职称的人员;实行滚动管理,四年为一周期,合格者由温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核发《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

其中符合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公共卫生知识更新培训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的初级卫技人员,在继续医学教育期间需取得省卫生厅统一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五、培训方案

(一)规范化培训:分别按省卫生厅制定的相应专业培训方案执行。

(二)继续医学教育:详见《温州市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方案(试行)》。

六、政策措施

(一)初级卫技人员岗位培训完成情况与职称晋升或职务聘任挂钩。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报考临床医师中级职称、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报考全科医师中级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公共卫生知识更新培训合格证书、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作为聘任中级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各单位初级卫技人员岗位培训对象的完成率作为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必要条件之一,并与医疗机构校验相结合。

(三)培训经费由财政、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学员脱产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七、组织管理

温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市初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政策制订、教学计划审定、教学督导与评估、证书核发等工作,各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初级卫技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温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初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报名、考试组织、学籍管理、教材及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温州职工中等卫生学校负责初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订,考试课程的命题与阅卷等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宣传发动,报名组织,日常管理,证书申领等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温州市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方案(试行)

一、培训目标

通过系统规范的专业培训,使学员巩固、提升医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医患沟通技巧,熟悉卫生法律知识,丰富人文精神,具备适应现代医学发展需要的本专业临床实践工作能力,达到人事部、卫生部要求的卫技人员初、中级职称相应业务水平。

二、培训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中除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外的其他各类初级(师)卫技人员。

三、专业分类

(一)医师类:1、临床类;2、中医类;3、公卫类;4、口腔类。

(二)护理类(师):含助产士、中医护理。

(三)医技类(师):1、医学影像类;2、医学检验类。

(四)药学类(师):1、西药类;2、中药类。

(五)营养学、病案信息技术、消毒技术等已取得师级卫技职称的人员各自选择以上相应类别专业学习。

四、培训方法

(一)四年为一周期实行滚动管理,培训对象应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Ⅰ类学分5分,并按规定参加理论课程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视为该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合格。

(二)I类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三)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I类5学分及理论课程考核合格。

(四)参加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公共卫生知识更新培训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的初级卫技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视为完成培训期间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I类5学分及理论课程考核合格。

五、具体要求

参加初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员应按规定修满I类学分20分,同时按照教学计划完成理论课程学习。

(一)Ⅰ类学分: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5学分。

(二)理论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选修课,采取网络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学员每年须学习专业必修课1门,公共必修课1门,选修课2门,共4门课程。

六、考试与考核

(一)理论课程考核采取网络考试和笔试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1、专业必修课:由温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笔试;

2、公共必修课:在规定时间段,由学员自行上网参加网络远程考试;

3、选修课:完成课程后设置的练习题并提交,不安排考试。

(二)国家级、省级I类学分项目学习后由项目主办单位组织考核。

七、证书核发

(一)每年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分,四年内所获得的I类学分不低于20学分,并按计划完成全部理论课程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由温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核发《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

(二)在实施本方案前已参加各类岗位培训的人员,在培训周期内需晋升或聘任的(指未如期完成新继续医学教育方案培训任务),在按本方案完成培训计划的前提下,晋升或聘任当年可凭以往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换发《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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