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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永嘉县卫生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永卫〔2011〕27号

来源:永嘉卫生网 更新:2013-6-27 中国卫生人才网
永嘉国家卫生人才网:有关下发《永嘉县卫生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补充规定》的公告永卫〔2011〕27号:局机关各科室: 《永嘉县卫生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希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遵守。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永嘉县卫生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内部管理,确保机关正常和规范运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局机关原有的上下班、请销假、公务用车管理、车辆维修和差旅费报销等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考勤制
 局机关各科室:
《永嘉县卫生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希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遵守。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永嘉县卫生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内部管理,确保机关正常和规范运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局机关原有的上下班、请销假、公务用车管理、车辆维修和差旅费报销等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考勤制度
1、局机关工作人员上班实行签到制度,在局十三楼统一签到,由办公室负责汇总,经领导审阅后按月公示。
2、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准时上班,签到截止时间为上班时间后15分钟内。签到表必须本人签名,不得委托代签,如有发现代签与被代签者都视同缺勤。确有急事不能按时签到的,需事先向办公室说明,否则视同缺勤。
3、迟到、早退一次扣绩效工资30元,事假1天扣绩效工资100元,旷工1天扣200元。3次迟到或早退计旷工1天;连续旷工3天或旷工累计达10天的,不得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未休但年度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享受年休假补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得享受年休假。病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驾驶员每月的考勤统计及出车情况报局班子成员和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一份,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5、局机关纪委和局纪委监察室要强化考勤纪律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人员签到、出勤在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明察暗访(局机关纪委牵头,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
   二、请销假制度
  按永嘉县卫生系统离岗外出报告请假审批制度(永卫〔2008〕14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审批。
  三、出差审批制度
  因公出差县内或市区的,一般工作人员由科长审批;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局领导出差需告知办公室;出差县外(不含温州市区)应逐级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县管领导干部按县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报批。
  四、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1、局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派车制,局领导及各科室需用车的,原则上应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车队)。车队统一制作填写派车单,司机凭派车单出车。因违法违章使用公务车辆而造成的罚款及其他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局机关车辆需要维修的(包括装修),应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由车队开具车辆维修通知单到局指定的厂家修理。维修费在500元以下的须报办公室(车队)审核同意,维修费在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1000元及以上报局长审批。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前电话说明理由,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3、驾驶员的里程补贴和安全奖励按县有关规定执行,驾驶员当年行车如果发生责任事故,损失在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安全奖励按50%发放,事故损失在5000元及以上或发生事故造成较坏影响的,取消全年安全奖。
4、驾驶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车辆过桥费、停车费、其他杂费和各项补贴须由车队负责人审核后按程序审批。
公务用车管理其他规定仍按(永卫委〔2009〕2号)文件执行。  
  五、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购置规定
1、日常必需办公品(油墨、文具、纸张及业务书籍等)的购置。每批次购置必须填写《物资购置审批表》清单,购置金额在500元以内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购置金额在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1000元及以上报局长审批。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禁止购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低能耗设备和产品。
2、局职能科室领用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于每周一发放,领用办公用品要做到有签字、有登记,移交时有手续。
3、办公设施的养护、维修(不包括电脑、车辆),5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1000元及以上报局长审批。
4、电脑日常维护。电脑维护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局计算机管理员核审,费用在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的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1000元及以上报局长审批。
5、因工作需要,需送外印刷有关资料的,由使用科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未经审批自行安排印刷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六、差旅费报销规定
1、差旅费报销按(永财行〔2010〕113号)文件执行。
2、住宿费凭票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开支标准原则上为出差县外每人每天180元的标准凭据给予报销,县内出差住宿费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凭据给予报销。无正规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
3、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县外为30元,县内15元,接待单位已安排伙食的,不再给予伙食补助。
4、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住宿天数(当天往返按1天计算),每人每天30元。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5、报销差旅费,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凭证,凭证后附会议通知、出差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局长审批。报销差旅费要做到及时、真实,超过3个月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6、职工因出差确需借款的,需局长审批,并在费用发生后1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前次借款没有理清的,不可再次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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