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署):
为加强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推动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83号)的要求,结合本市情况,我所制订了《2005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实施计划》。现下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5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实施计划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OO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
2005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实施计划
一、检查对象及内容
针对各类公共场所的特点和2004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商场(超市)和游泳场(馆)、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美发美容店、沐浴场所和游泳场(馆)为重点。各类场所检查内容为:
商场(超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场所内空气卫生状况和卫生管理情况;
游泳场(馆):池水水质卫生状况、卫生管理情况;
宾馆饭店、美发美容店、沐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公用物品卫生状况。
二、检查数量
商场(超市,带集中空调)检查数量不少于2家,游泳场(馆)检查数量不少于3家(含学校内游泳场馆),宾馆饭店、美发美容店、沐浴场所等检查数量均不得少于4家。
三、时间安排
2005年6月~7月份重点进行游泳场(馆)的监督检查,8月10日前按附表要求,将检查结果及书面小结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5年9月~10月进行商场(超市)卫生监督抽检,11月20日前按附表要求,将检查结果及书面小结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包括用电子邮件发送的电子版本);“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重点进行宾馆饭店、美发美容店、沐浴场所等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及书面小结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紧紧围绕上述公共场所中存在的市民普遍关心的卫生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公共场所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共场所的选择应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公用物品采样应具有代表性;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为依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统一的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及时进行查处;
(三)在检查过程中,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向社会通报查处情况并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四)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时联系,下半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对部分区县监督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黄强
电话:64377020
电子邮件信箱:mww@hs.sh。cn
本通知电子文本可在上海市卫生信息监督网(http://www.hs.sh。cn/)下载
附表
1、2005年商场(超市)空气质量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
2、2005年泳池水卫生检查汇总表
3、2005年商场(超市)卫生管理情况汇总表
4、2005年游泳场馆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
5、2005年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6、2005年公开表扬或曝光公共场所卫生单位情况
7、2005年商场(超市)卫生管理情况检查表
8、2005年游泳场(馆)卫生管理情况检查表
9、卫生检查项目和检验依据
10、2005年商场(超市)空气质量卫生监督检查表
11、公共场所卫生制度抽检汇总表
12、2005年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抽检汇总表
2005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计划(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