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卫办医政〔2009〕053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血液管理办公室、各采供血机构、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1号,请从www.moh。gov。cn下载)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10年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我国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血液管理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意识不断增强,临床用血中自愿无偿献血比例达到99%以上;采供血机构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设置规划更加合理,全国采供血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人力资源结构进一步优化,从业人员素质、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血液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临床科学、合理用血水平也有所提高。
目前,我国血液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各地血液管理水平和工作进展尚不平衡,部分地区采供血网络尚未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和医疗机构合理用血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血液安全隐患仍然存在且形势日益复杂,血液检测的“窗口期”客观存在,艾滋病有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蔓延的风险,高危人群借献血进行体检等行为屡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血液管理工作,保证血液质量,确保采供血和临床用血安全,现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对血液安全工作的领导
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临床用血和采供血安全是卫生行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血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
(一)进一步推进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开展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对于保障采供血和临床用血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通过深入宣传,正确引导,营造无偿献血的社会氛围,提高群众参与无偿献血的自觉性;要开拓思路,研究建立不断壮大自愿无偿献血队伍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通过有效措施,力争取消指令性下达计划指标采血,严禁有偿采血。
(二)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督导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依法采供血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水平。
(三)抓紧落实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根据我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本行政区域的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具体要求,抓紧做好本地区规划的落实工作,未覆盖到位的地区要尽快填平、补齐。进一步完善本辖区采供血网络和服务体系;稳步推进集中化检测试点工作;加强采供血机构的基础建设工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系统规范化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强化质量、安全和服务意识;特别是对实验室检测人员要做到逐员培训和现场考评,严格执行人员上岗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人员离岗培训。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促进其科学、合理用血知识和观念的更新,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五)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监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采供血机构进行全面系统的执业审核验收工作,在执业验收时以实验室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为重点;要强化对临床用血的考评工作,把自体血回输和自身储血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考核的主要内容,研究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考核标准,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考核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采用随机抽查、不定期检查和交叉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大检查频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血液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并逐步建立健全血液质量、血液安全和临床合理用血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在监督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中,积极研究建立血液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实施办法,对于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的地区和单位,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加大对采供血机构违法违规频采、跨区采集、超量采集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私自采集、收购和销售原料血浆、买卖无偿献血血液以及冒名顶替献血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二、加强采供血机构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建设,确保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
采供血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研究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采供血工作各关键环节的管理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
(一)提高献血、供浆服务工作质量。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切实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规范采血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创造舒适方便的献血、供浆条件,稳定献血、供浆者队伍,不断提高自愿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从源头上保证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
(二)加强献血、供浆者招募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献血、供浆知识和经血传播疾病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血站应大力宣传自愿无偿献血,发展自愿固定无偿献血者队伍。同时,进一步规范献血、供浆前的询问、体检程序,健全高危行为献血者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对高危行为献血者的甄别和屏蔽能力。
(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采供血机构负责人作为血液质量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覆盖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血液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特别要加强实验室的考核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工作流程,选择敏感性好、特异性强的仪器和试剂进行相关血液检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将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的检测试剂统一纳入政府主导的集中招标采购,提高采供血能力和检测水平,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保障血液安全;对于检测不能明确判定合格的血液,禁止盲目使用;对于检测明确判定不合格的血液,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四)采供血机构要严把人员准入关,以岗位培训考核为重点,抓好人员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培训工作,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全面提升采供血机构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要与岗位、责任相符合,做到人人有责,层层落实,逐级负责。
三、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积极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
(一)医疗机构负责人是临床合理用血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要建立临床输血委员会,开展本机构临床用血规范化管理、血液安全质量控制和临床合理用血技术指导等相关工作。要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完善临床用血评价机制,研究建立临床科室合理用血和节约用血考核评价制度并逐步实现节约用血与科室绩效挂钩,引导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严格把握用血指征,制订科学的临床用血计划,促进临床合理用血。
(二)要加强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输血科(血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输血科(血库)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临床血液配送相关标准流程,严格核对配送血液的质量、品种、规格、数量,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三)要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合理用血的规范化培训工作,强化医务人员珍惜血液资源的意识,规范临床用血行为,减少不合理用血。对用血量较大的新型医疗技术开发,必须进行用血社会效益评价。
(四)积极促进自体血回输和自身储血技术的应用,促进节约用血。医疗机构要将自体血回输和自身储血工作开展的情况作为本机构合理用血考核的主要内容,开展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合理用血的考核工作。
(五)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血的,应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鼓励家庭、亲友、所在单位和社会互助献血。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变相卖血和非法采供血,确保采血和临床用血安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