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08年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医疗卫生工作,根据市卫生局《关于2008年本市医疗机构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沪卫办[2008]7号)精神,现将本区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安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2号)要求执行。 二、节日期间,各医疗机构急诊正常开放,同时要做好值班医护人员的交接班工作,切实加强急诊室、病区、手术室的医疗技术力量,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 三、节日期间,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区域医疗需求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增设门诊,并做好相应安民告示。 四、节日期间,各医疗机构要确保在本院配置连续输液的病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输液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