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2006年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验证复核工作已全面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逾期三个月未验证复核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届时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我区2007年度公共场所拟注销名单将在相关政府网站上登载,请相关单位或个人注意查阅。如注销单位或个人对此有异议,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与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业务综合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67735935。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