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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09-2011年度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来源:上海卫生网 更新:2013-6-29 中国卫生人才网
上海医药卫生人才网:有关评选2009-2011年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公告: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先进,激励广大医务工作者献身医疗卫生事业,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评选2009-2011年度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市卫生系统在职人员和各级医疗卫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先进,激励广大医务工作者献身医疗卫生事业,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评选2009-2011年度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市卫生系统在职人员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含科室、班组)。
(二)表彰名额
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200名,先进集体100个。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推进改革中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作出突出贡献。
3.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中成绩突出。
4.单位(班组、科室)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政;单位(班组、科室)职工整体素质高,战斗力强,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益。
5.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近5年内本单位(班组、科室)未发生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2.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尊重服务对象,关爱生命,品德高尚,乐于奉献。模范践行“三好一满意”的各项要求,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热心为基层群众服务。
3.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本职岗位上勤奋敬业,善于钻研,工作业绩突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
领导干部必须任期满2年,经职代会民主评议满意率为90%以上、在干部年度考核中为优秀者。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评选公平。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各基层单位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核决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对所属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审核和申报。市卫生局直属的基层单位及职工医院由评选办公室组织审核和申报。候选名单经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分别在推荐单位和“上海卫生”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被推荐的人选为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倾斜工作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局级及以上的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同志倾斜。其中推荐先进工作者人选时,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护士(师)的比例不少于先进工作者总数的30%。
(四)严格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认真填写《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和《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及相关表格(表格可在“上海卫生”http://www.smhb。gov。cn网站下载)并附电子版,先进事迹要求在1500字以内,可另附页,评选材料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并另附300-500字先进事迹简介。上报推荐材料须实事求是,内容翔实,突出实绩,特别要用确切的数据和典型事例全面反映被推荐者近三年工作的主要事迹和突出贡献,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11月19日前将《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等评选材料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分别授予“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组成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干部人事处,具体负责评选表彰工作。
联系人:陈 璐  联系电话:22121738
电子邮箱:chenlu@smhb。gov。cn
通讯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1102室
邮政编码:200040

附件:
1.2009-2011年度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2.2009-2011年度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3.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4.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一)(二)

5.推荐对象汇总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公务员局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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