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卫生执法公告 (2006年1号) 根据卫生部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本省辖区内各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本公告所列批次的产品。凡已销售所列批次产品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产品。 二、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违法经营这些产品的单位,依据《食品卫生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欢迎广大消费者予以监督,凡发现不按要求收回和仍在经营这些产品的单位,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举报,以便从速查处。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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