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人事厅 皖人发〔2006〕9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职称 高级 评审标准 条件 抄报:卫生部、人事部 安徽省卫生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印 印5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