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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违法虚假医疗广告专项抽查行动情况通报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安徽卫生考试网:有关开展打击违法虚假医疗广告专项抽查行动情况通报:卫医秘〔2007〕874号各市卫生局: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联合颁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并决定该《办法》于2007年1月1日实施。自办法实施以来,通过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懈努力,我省医疗广告市场得到净化,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结合省卫生监督所《第三季度医疗广告市场抽样监测报告》(卫监函[2007]26号)、各市每季度上报的抽样监测
卫医秘〔2007〕874号
 
各市卫生局: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联合颁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并决定该《办法》于2007年1月1日实施。自办法实施以来,通过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懈努力,我省医疗广告市场得到净化,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结合省卫生监督所《第三季度医疗广告市场抽样监测报告》(卫监函[2007]26号)、各市每季度上报的抽样监测情况及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投诉情况,我厅医政处于2007年11月5日-10日组织对阜阳市、亳州市、宿州市、淮北市、蚌埠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宣城市、安庆市、黄山市等10个市进行了医疗广告发布情况明察暗访,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此次专项抽查发现的问题
在此次专项抽查中发现马鞍山市、阜阳市医疗广告市场较为混乱,存在大量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其余八市也不同程度存在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主要形式:一是部分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文号擅自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二是取得医疗广告证明文号的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批内容违规发布;三是外省医疗机构发布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四是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利用患者或专家和医生名义作证明变相发布;五是以公益性内容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认识不够;二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尚不到位;三是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不够。
二、此次专项抽查处理意见
对于存在的问题,我厅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对擅自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并予以严肃处理:一是部分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内容,并大量播出涉及疾病名称和宣传疗效以及专家讲座形式的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应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同时吊销其有关诊疗科目;二是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文号擅自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应对其予以行政警告处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在停业整顿期间仍然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吊销其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是对取得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后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批内容违规发布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予以行政警告处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有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将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对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后依然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严格按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文号擅自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此次专项抽查共有64家医疗机构不同程度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其中,公立医疗机构6家占9.4%,在第一次督查中被处罚过的医疗机构,这次抽查仍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告的17家占26%。我厅已将督办意见下达各市卫生局,要求对4家医疗机构处以吊销科目,14家医疗机构处以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27家医疗机构处以停业整顿,36家医疗机构处以执业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十七大会议精神,把整顿、净化医疗广告市场作为树立卫生系统良好形象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巩固前段时间的广告整治成果,防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抬头趋势,要树立彻底清理整治违法虚假医疗广告,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的决心。同时,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协调广电、工商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各司其职、联合行动、综合治理。
(二)各有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要求及此次我厅督办意见,对发布违法虚假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应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对处以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医疗机构,要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审核后方可恢复其诊疗活动;对处以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行政处罚的医疗机构,各市在今后的日常监测中要加大力度,一旦出现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处以吊销科目行政处罚的医疗机构,各市要加强监管,如发现继续开展相关诊疗活动,按非法行医论处。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吃透《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精神,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审查不力、把关不严而造成重大问题和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追究具体工作人员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进行通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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