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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 第4号)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安徽人民卫生人才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知(2008年 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 告2008年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焦糖色(不加氨生产)等11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类别添加剂名称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着色剂焦糖色(不加氨生产)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栀子蓝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1.0g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2008年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焦糖色(不加氨生产)等11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类别

添加剂名称

使用范围

最大使用量

着色剂

焦糖色(不加氨生产)

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栀子

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

1.0g/kg

乳化剂

硬脂酰乳酸钠

植脂末

10g/kg

卵磷脂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柠檬酸单甘酯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4g/100g

水分保持剂

三聚磷酸钠

植脂末

5g/kg

裹粉、煎炸粉

3g/kg(以终产品中的含量计算)

固体复合调味料

4.4g/kg

防腐剂

山梨酸钾

蛋制品

1.5g/kg

脱氢醋酸钠

熟肉制品、预制肉制品

0.5g/kg

二氧化碳

饮料类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增稠剂

槐豆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7g/kg

营养强化剂

肌醇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1-100mg/1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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