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2008年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焦糖色(不加氨生产)等11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 类别 | 添加剂名称 | 使用范围 | 最大使用量 | 着色剂 | 焦糖色(不加氨生产) | 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栀子蓝 | 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 | 1.0g/kg | 乳化剂 | 硬脂酰乳酸钠 | 植脂末 | 10g/kg | 卵磷脂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柠檬酸单甘酯 |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2.4g/100g | 水分保持剂 | 三聚磷酸钠 | 植脂末 | 5g/kg | 裹粉、煎炸粉 | 3g/kg(以终产品中的含量计算) | 固体复合调味料 | 4.4g/kg | 防腐剂 | 山梨酸钾 | 蛋制品 | 1.5g/kg | 脱氢醋酸钠 | 熟肉制品、预制肉制品 | 0.5g/kg | 二氧化碳 | 饮料类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增稠剂 | 刺槐豆胶 |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7g/kg | 营养强化剂 | 肌醇 |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21-100mg/10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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