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爱卫〔2008〕34号 关于命名黄山市为安徽省卫生城市的决定 黄山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关于申请验收省级卫生城市的报告》(黄政函〔2007〕46号),按照《安徽省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试行)》的规定,省爱卫会先后组织专家对黄山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资格审查,暗访调研、技术评估、考核鉴定和社会公示,达到了《安徽省卫生城市标准(试行)》。经研究,省爱卫会决定命名黄山市为“安徽省卫生城市”。 希望你市再接再厉,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卫生管理机制,继续巩固和发展卫生城市成果,积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创建更加优美的环境及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黄山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