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卫生执法公告 (2009年 3号)
2008年,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管,强化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和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执业资质和医疗废物的监管,严厉打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全省卫生行政执法查处违法案件22902件,切实维护了全省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了全省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现将评选出的2008年度卫生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安徽省卫生厅 二○○九年三月八日 合肥市查处红房子妇科医院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案 2008年6月,合肥市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合肥红房子妇科医院涉嫌非法开展输卵管复通术进行检查,但该医院对检查不配合,且提供虚假材料。卫生、计生、公安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该医院使用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人员,非法实施输卵管复通术2例,非法开展上环取环术150例,未查验、登记、存档相关证明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1例,严重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合肥市卫生局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14579.82元,罚款87478.92元。市委市政府对此案予以高度重视,省市多家新闻媒体予以充分报道,多家网站转载,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 无为县查处昆山乡四家煤矿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案 2008年4月21日,无为县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昆山乡四家煤矿执法检查时,发现四家煤矿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无为县卫生局当即责令其限期开展评价,但四家煤矿在规定限期内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严重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下,无为县卫生局依法对该四家煤矿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四家煤矿在规定时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无为县卫生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家有关部委、省直有关厅局和县委县政府对此案予以高度重视。 2008年8月中旬,马鞍山市卫生监督局对当涂县“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工程新、改、扩建水厂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进行抽检。太白镇华业自来水厂、姑孰镇华业自来水厂等6家农村水厂的出厂水和(或)末梢水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浑浊度、肉眼可见物等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严重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马鞍山市卫生局依法对6家水厂分别处以责令改进、罚款2000—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8年1月15日,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局接举报,反映周某非法行医致就诊人当场死亡。卫生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周某无医师执业证书,行医场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曾多次非法行医被打击取缔,但周某屡教不改,不断变换非法行医地点。此次再次非法行医致患者输液中诱发左心功能衰竭,当场死亡。镜湖区卫生局依法对周某非法行医场所予以取缔。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周某予以刑事逮捕,并以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芜湖市新闻媒体对该起案件进行了报道。 蚌埠市卫生和公安部门查处疏浚医院非法使用血液案 2008年10月18日,蚌埠市卫生局接市中心血站反映,该市疏浚医院使用来源不明的血液制品,并仿冒市中心血站标签。蚌埠市卫生局、公安局对该院进行联合调查,发现此血液由崔某提供给该院外科承包方桑某,且未经任何检验,存在严重的血液安全隐患。该医院严重违反了《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非指定血站取得血液、出租承包外科及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蚌埠市卫生局依法对该医院处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806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追捕。 2008年4月,马鞍山市卫生监督局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市协志口腔华飞路门诊部、仁济口腔医院、向山医院等3家单位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更换个人剂量计的时间均超过最长监测周期90天。卫生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但3家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均未及时更换个人剂量计。马鞍山市卫生局依法立案查处上述3家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6年4月,安庆市卫生监督局接群众举报并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市纺织医院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签订“医疗技术合作协议书”,该院提供医疗用房,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提供设备和人员,每年向医院交纳管理费,严重违反了国家打击非法行医的有关规定。 安庆市卫生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非法所得12.04万元,没收电磁波体外碎石机1套,罚款7000元;依法没收纺织医院非法所得4.5万元、罚款5000元。经公开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安庆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鉴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院终审判决,安庆市卫生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没收的电磁波体外碎石机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国库。中央及省市媒体对此案予以了关注和报道。 2008年4月21日,蚌埠市卫生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新民玻璃有限公司生产环境太差、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不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后,立即对该公司生产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粉尘、CO、高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005年以来,该公司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期间,市卫生局对该单位多次提出整改意见,但该公司未落实,严重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蚌埠市卫生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警告、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8年9月15日,蜀山区卫生监督所接报,9名工人在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号工地食堂早餐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等食物中毒症状。卫生执法人员立即赴该工地食堂进行调查,经查:该食堂烧熟的饭菜与衣物生活用品混放,米面直接堆放在布满油污的地面上,无防蝇防鼠设施,无餐具消毒设施,无粗加工间,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蜀山区卫生局依法对该工地食堂处以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徐某,无医学学历及行医资质,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04年11月始,在安庆市开发区开设“利民诊所”非法行医。安庆市卫生局曾多次对徐某非法行医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业,但徐某拒不改正,继续从事非法行医。2008年10月14日,安庆市卫生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徐某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完毕,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8年10月17日, 休宁县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后,黄山市及休宁县卫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休宁县东临溪镇方口村年糕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无有效卫生许可证,6名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加工场所无防鼠防蝇设施,且存放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的陈稻米3.2吨,黄粒米占40%。卫生执法人员立即异地封存该批大米,并追踪调查。经查,该年糕厂的陈稻米系黄山市金香米业有限公司销售,且5吨陈稻谷加工成3.2吨的大米已全部售出,现场未再发现。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休宁县卫生局责令该年糕厂停产停业,罚款1600元,没收陈化粮3.2吨;给予黄山市金香米业公司警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京都薇薇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在媒体刊登大幅宣传广告,宣称其产品为“现代科技,无副作用,物理丰胸塑形”。合肥市卫生监督所以广告宣传为线索,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使用的丰满精油、坚挺精油系美乳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追踪调查发现,上述两种产品未取得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严重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合肥市卫生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暂停经营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3.45万元。
2008年4月,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与有关部门联合对合肥市南七仰光社居委中心组魏文珍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妇科病、人流、药流、取环、接生等诊疗活动,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正在依法处理过程中,又接有关部门协查请求,再次追查魏文珍诊所。包河区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对魏文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罚款人民币16000元、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魏文珍犯非法节育手术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40元。
2007年4月13日,霍邱县卫生监督所在对霍邱县大昌矿产品经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粉尘、噪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未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霍邱县卫生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在限期内仍未纠正违法行为。在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霍邱县卫生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8年5月13日,池州市市卫生局、教育局联合督查组在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时,卫生执法人员发现安徽海棠书院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29名从业人员未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加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池州市卫生局依法责令该学校食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罚款1.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8年5月7日,当涂县卫生局接到“太白镇安民村中心小学发生20多例流行性腮腺炎病例,学校已被迫停课”的报告后,立即派出卫生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并迅速控制疫情。经查:4月29日,安民村卫生室接诊第一位流行性腮腺炎患者,至5月5日病例数上升至20多例,方才报告,缓报传染病疫情,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当涂县卫生局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两个月,行政处罚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