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药秘〔2009〕870号 关于下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试点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点办法》,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已经省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以下简称省采购目录),是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过渡期间使用的药品采购目录。省采购目录的电子版,请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二、配送企业招标工作,是我省试点过渡期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试点地区有关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确保在12月18日前由市集中将招标方案和评审结果报省药招办备案,同时将评审结果报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挂网。招标配送企业时,不得对药品进行招标,不得使用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应以保障药品质量和及时供应配送为前提,以省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限价为基础,可要求企业进一步降低药价,让利于民。 三、网上采购准备工作,是实现网上采购药品的前提。各试点地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抓紧落实网上采购药品所需的人员、设备,积极配合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认真做好人员培训、互联网连接等网上采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县卫生局要加强督导,确保年底前完全具备网上采购药品条件,能够按照省里要求的时间实行网上采购药品。 四、为了统一采购目录格式,各地报送评审结果时,请在省采购目录电子版的基础上增加“采购价格”和“配送企业”2列,电子版的顺序、格式和其他内容不作任何改动。同时,请将各试点县(市、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具体负责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一并报送。(省药招办传真号码:2602388,电子信箱:ahsyzb0551@126。com;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电子信箱:ahyycg@126。com) 附件: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公开) 主题词:基本药物 补充药品 目录 通知 抄送: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