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省药招[2009]7号 关于基本药物我省暂行补充药品的公示 根据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经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际需要和公开招标等情况,制定我省暂行补充药品。我省暂行补充药品由二部分组成,即《基本药物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暂作为乡镇卫生院的补充药品;《基本药物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执行省医保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的规定),暂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补充药品。中药饮片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药物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计有172种药品(含通用名和国家基本药物相同而剂型不同药品16种),是在《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在用挂网目录的非国家基本药物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形成。 《基本药物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计114种药品(含通用名和国家基本药物相同而剂型不同药品5个),是由《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中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在用挂网目录的非国家基本药物自动形成。 现将《基本药物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详见附件1)和《基本药物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详见附件2)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1月9日~11月12日。如有不当行为等,欢迎举报,请于公示期间向省卫生厅监察室或省药招办递交书面材料。 省卫生厅监察室电话: 2242911。 省药招办电话及传真号码: 2602388、2602353。 附件:1、《基本药物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 2、《基本药物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 安徽省药招办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