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省药招[2010]24号 公 告 经省药招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本次药品招标中,中标后要求撤标及投标信息确认后要求撤标的药品企业予以公布,并作如下处理: 1、对中标后要求撤标的药品企业,给予不良记录一次,并取消其参加下一轮我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投标资格。 2、对投标信息确认后要求撤标的药品企业,给予不良记录一次。 附件1:中标后要求撤标的药品企业。 附件2:投标信息确认后要求撤标的药品企业。 特此公告。 安徽省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