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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公告(2011年4号)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安徽国家卫生人才网:卫生执法通知(2011年4号):安徽省卫生厅卫生执法公告(2011年4号)“卫监1号”行动严管医疗美容服务根据省卫生厅统一部署,2月下旬以来,全省各地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上下联动,集中力量,全面展开2011年“卫监1号”行动,强化医疗美容服务监管,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美容服务秩序。截至3月16日,全省出动卫生执法人员5232人次,执法车辆1389台次,执法检查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院(馆)等各类开展美容服务单位33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执法公告

2011年 4号)

“卫监1号”行动严管医疗美容服务

根据省卫生厅统一部署,2月下旬以来,全省各地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上下联动,集中力量,全面展开2011年“卫监1号”行动,强化医疗美容服务监管,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美容服务秩序。

截至3月16日,全省出动卫生执法人员5232人次,执法车辆1389台次,执法检查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院(馆)等各类开展美容服务单位3329家,检查重点是否存在未经许可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存在刊播非法医疗美容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发现207家单位违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其中,88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34家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美容诊疗,24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未申请医疗美容科目登记,2家医疗机构未执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24家违规刊播医疗广告)。卫生执法人员责令178家存在医疗卫生安全隐患的单位立即整改,对36家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立案进行查处。各地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执法检查的同时,大力宣传报道医疗美容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257条次。有力地强化了美容服务单位负责人依法为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的意识和自觉性,促进了医疗美容、生活美容卫生安全水平的提高。全省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状况和服务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美容服务单位负责人是美容服务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取得卫生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并应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主动加强美容服务的卫生安全管理,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按照卫生规范和相关要求为消费者提供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非医疗卫生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疗美容服务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将继续加大对美容服务的卫生安全监管力度,特别加强对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单位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美容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积极防控疾病传播,及时排除卫生安全隐患,严防健康危害事故发生。

为方便群众的举报投诉,我厅已汇总并公布了全省各卫生执法机构举报投诉电话(执法公告 2011年1号),随时接受投诉举报,以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特此公告。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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