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统计范围
清理统计津贴补贴的范围: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清理统计项目
清理统计津贴补贴的项目: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即经国务院或原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含93工改保留津贴);省市县政府或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津贴补贴项目和奖金项目。
为了准确反映各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请各县、区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情况一并统计上报。
本次清理津贴补贴统计数据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
三、清理统计津贴补贴的主要工作
(一)摸清津贴补贴发放情况。各级人力资源(人事)、财政、卫生部门组织对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及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清理,掌握各单位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及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
(二)汇总上报津贴补贴清理核实情况。各县、区人事部门负责汇总清理津贴补贴情况,文字材料和汇总后的数据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EXCEL表格)于2010年1月26日前市卫生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国家规定,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各县、区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每个基层单位填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准确无误。
(二)加强保密和舆论引导。由于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尚未开展,各县、区和各有关单位在清理津贴补贴过程中,要注意保密,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汪海云 3536502
市财政局 许静瑶 3532067
市卫生局 卫先忠 3537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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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